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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龙泉 冯臣)近日,重庆市长寿法院对王强、王伟两兄弟财产权属纠纷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王强要求将王伟名下的22平方米祖屋变更为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谁都想不到,两兄弟争得不可开交进而闹上法庭的东西竟然一间年久失修猪圈屋!
王强年过六旬,王伟三十出头,两兄弟住渡舟街道三好村。两兄弟的父母生前将22平米的祖屋(猪圈屋)分给了哥哥王强。1985年,王强在祖屋旁自建了房屋三间占地109平米,1990年9月15日,王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的证书中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9平米,包括了祖屋的占地面积22平米,并在权属界址示意图中用一大一小两部分表示。
1995年10月25日,王强将129平方米的房子以两千元价格出售给弟弟王伟。2003年8月15日,土地部门向王伟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载明祖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为22平米,自建房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07平米。
两兄弟在房屋进行转让后,一直正常往来,相安无事。 2010年底,王伟所购买房屋的地段即将开发的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兄弟之间的平静被开发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打破,王强非常后悔售房之事,于是在2010年12月26日找到王伟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王强当初只卖自建房给王伟,而不涉及祖屋,在登记时是王伟将祖屋登记在其名下,故王伟应将祖屋权属变更在王强名下。”但王伟并没有履行协议内容。
审理中王强诉称,我在与王伟进行交易房屋时并不包括22平米的祖屋,并且双方另行对祖屋权属签订协议作了约定,现要求王伟履行协议的义务。王伟辩称,我依据买卖协议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王强要求我归还祖屋没有事实依据,我与王强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是为了帮助原告取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并不是将祖屋给王强,现我不同意履行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王伟两兄弟在1995年房屋转让时,明确约定将129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伟,即包括祖屋的占地面积在内,虽然房屋在王强名下时,办理在一张土地使用证上,而王伟在购得两房屋时,国土部门分别对自建房和祖屋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这并不影响两房屋的权利归属,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强自建房的用地面积为129平米,双方从交易,再到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都未发生争议,所以王强诉称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于2010年12月26日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王强无偿取得祖屋的所有权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王伟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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