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许武星 郭蒙政)一场从天而降的车祸之后,曾经是一家顶梁柱的张某再也没有苏醒过来,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一起诉讼纠纷。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对张某诉川维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川维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44.3万元、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
2010年3月31日,张某在横过马路时被川维物流公司员工何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成为了只能呼吸的“植物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的家人遂将川维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起诉到长寿法院。
庭审中,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毛某称何某是川维物流公司的雇员,因此,该物流公司应当支付住院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续医费等共计1674924元,同时,要求人保财险某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辩称:事发之后,其将张某及时送至医院,且已全额垫付医疗费52.7万余元,其没有义务再支付住院费;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辩称:其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川维物流公司的雇员何某将张某撞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1级,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有雇主承担责任;何某所驾驶的车辆确在人保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人保财险某支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本案中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实,该物流公司已全额垫付医疗费,对张某诉求被告物流公司支付住院费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日前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全部赔偿金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