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韩祖润)抓住了小偷,你是报警还是殴打小偷泄愤?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一居民老陈在其店内抓住小偷,因一时气愤打了小偷一拳。就是这一拳,不仅打出了95000元钱,还要遭受牢狱之灾。2011年10月21日,长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陈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老陈系长寿区某镇居民,身患残疾靠在镇上经营手机卡专卖店维持生计。2011年7月17日上午,老陈在自己经营的手机卡专卖店内,发现小李(17岁)盗窃了其店里移动电话卡一张(面值50元),遂用拳头对小李进行击打,致小李腹部受伤。小李还击老陈面部一拳,后经派出所调解,由小李赔偿老陈1000元。稍后小李感到腹部疼痛,经区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破裂,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1年7月25日,老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法院审理中,老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3747元及残疾赔偿金(未鉴定)、营养费。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后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老陈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5000元。此款已全部给付。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老李表示谅解老陈,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老陈遇事不冷静,对违法人员不依法处理,确用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老陈到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故意伤害小李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诉判决。
(以上当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