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李传昌、郭蒙政)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李某系长寿区无业游民,朋友常称其为“肥哥”,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3月22日11时,李某接到王某的电话:“肥哥,搞200块的冰毒、50块的麻古吧?”李某:“要得,没问题。”拿到货后,王某给李某200元。2011年3月25日零时许,好友喻某想吸食冰毒和麻古,王某便再次给李某打电话,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在到达约定的见面地点之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李某在收到钱之后径直开车离去,王某和喻某随即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
经过审讯,王某和喻某很快供述了购买毒品经过。为了能顺利抓捕李某,公安民警要求王某以购买毒品的名义再次联系李某。同日晚20时30分许,王某给李某打电话要买400元的毒品。李某如约驾车来到长寿区凤城街道长洪路至晏家快速通道交汇处,车子刚刚停稳,王某就打开车门进去:“肥哥,我的货呢?”李某将一小包冰毒和二颗麻古交到王某手里,当王某准备将钱交给李某的时候,几名便衣民警突然围了上来,李某被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车上查获了大量的冰毒和麻古。
庭审中,李某对前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第三次的行为则矢口否认,称其是将毒品送给王某吸食并没有贩卖,车内被查获的其他毒品是其自用的。
长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提出第三次在车内是将毒品送给王某吸食而没有贩卖,且车内查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故其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