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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里当了近30年的上门女婿,却始终享受不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村里的其他村民每年都能从村委会领到环境污染赔偿款、征地补偿款、砖窑所得利益款、户煤款等,而他却分文拿不到。为了讨回一个“说法”,他将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
为立案他抖胆拦住副院长的小车
家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下古城湾村西区5栋45号的农民李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八十年代初,他孤身一人从山西老家来到包头,结识了下古城湾村残疾村民张金莲。他因家境贫寒,便当了上门女婿。1983年5月10日,李俊与张金莲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并将户口落户到下古城湾村,当时是带着粮食关系来落户的。婚后,由于李俊没有分到土地,在村里靠养兔为生,勉强维系着全家人的生活。同时,他也忍受着世俗带给他的不公正歧视。下古城湾村委会,总认为他是一个倒插门的女婿,与村里娶回来的媳妇不一样。虽然与本村村民张金莲结了婚,且将户口迁到下古城湾村,但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年轻时,李俊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计较这些。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村里大片的土地被征用了,村民能分得土地补偿款;村里的砖窑外包后也能分得利益,但每次村里发放福利时,名单上都没有李俊的,他爱人张金莲也只能分到70%,两个儿子同李俊一样,分文没有。
更令李俊感到气愤和不解的是,他所居住的下古城湾村,紧邻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工业污染十分严重,由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给村里一定的环境污染赔偿款。按理说,环境污染的是整个村子,全体村民都受到了污染,每个村民都应有一份。然而,村委会在全村发放环境污染赔偿款时,因李俊是倒插门的女婿,却分文没有。在李俊多次找到村委会讨要这笔款时,被拒之门外。
面对村委会的歧视,经过慎重考虑,李俊先是走上访的路子向村、镇有关领导反映,在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便开始了诉讼。当他拿着写好的诉状来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完诉状后,便告知李俊此案不予受理。为了早日立案,李俊先后跑了半年多时间,最终还是立不了案。
无奈之余,他开始在法院的大门口拦挡院长的小车。一次,他抖胆拦住了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小车。当苏副院长从小车上走下来询问李俊为何要拦车时,李俊急忙将诉状递给了苏院长。随后,院长单独约见了李俊。在苏院长的直接关注下,先是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苏院长便指示立案庭为李俊立了案。
村委会被推上被告席
2011年2月25日,受理此案的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为原告的李俊认为:自己虽然是一个倒插门的女婿,我国法律曾明确规定,男女一律平等,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和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在下古城湾村,他这个被招回来的女婿,不仅没分到地,而且连本该享受到的村民待遇也没有。就连自己的两个儿子至今也什么都没有,妻子也只能享受到70%的待遇。这是一种严重的歧视,是一种人格上的不公平,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他的诉讼请求是:一是返还全家四口人的环境污染赔偿款5600元,二是给付征地补偿款及村里开砖窑所得利益款和户煤款共计195800元。
作为被告的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下古城湾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李俊等四原告系下古城湾村村民。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计算不明确。污染赔偿款、征地补偿款及村里开砖窑所得利益款 、户煤款不能在诉状中混为一谈。原告诉请的污染赔偿款数额核实是属实的,应当发放给原告,但因原告欠村里的费用,所以村委会未给原告发放。关于原告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村里开过村民会议,按法律规定村民享受待遇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做出分配决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四原告系下古城湾村村民,长期住在该村。该村与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邻。由于该公司从事工业铝的生产对该村的村民存在环境污染,为了弥补污染,包铝集团对下古城湾村全体村民进行了污染赔偿。从1997年至今,每人每年赔偿100元,该款由包铝集团交给了被告,由被告代发。该赔偿款村委已经按人头逐年发给了村民,但是并没有发给原告。另原告在诉讼后又增加诉讼请求,其内容为:四原告系本村具有村民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从1997年到2010年期间对每户村民实行补赔,还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及村里开砖窑所得的利益款,上述款项村委会给张金莲从2005年发放50%元,从2006年按70%发放;对李俊、李海洋、李长江从始至终未发放。
2011年4月26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10)东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被告应给付四原告从1997年至2010年的污染款56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本该得到的各项款项及福利分配待遇,经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了环境污染赔偿费,而对于征地补偿款、村砖窑所得利益款、户煤款共计195800元却分文没有得到支持。虽打赢了官司,但李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2011年5月11日,李俊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俊在上诉状中称:在本案的事实定性、案由及给付之诉一体上,一审法院判决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这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在一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事由与起诉的相同,皆因同一事由而产生。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几个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属于合并审理的案件。然而,一审法院却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显然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合并审判审理的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2011年6月29日,李俊状告村委会二审上诉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上门女婿的李俊,能否最终为全家人讨回一个“说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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