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近年来,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不断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注重从五个方面下功夫,找准漏犯漏罪,寻找追捕追诉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成效。三年共追捕追诉漏犯136人,被法院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3-10年36人,3年以下89人。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了司法公平公正。
一是察言观色,从讯问犯罪嫌疑人上寻找突破口。在全面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注重提高讯问技巧,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思想状态等基本情况,在讯问时注意从讯问对象的表情、语言的细微变化中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加强讯问,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目的,对其进行政策、法律、道德、亲情等多方面的教育,瓦解或清除他们的心理防线和顾虑,促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中发现漏罪漏罪犯信息。如在审查逮捕袁某盗窃案时,案件承办人在对其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回答完承办人的有关问题后欲言又止。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嫌疑人可能有其它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人没有说,于是及时抓住嫌疑人的矛盾心理,向其讲述法律有关“立功”的规定,引导其检举揭发其它犯罪。袁某看到“有利可图”,于是讲述了毕某等人的抢劫事实。承办人从其表述中发现,抢劫犯罪是一团伙犯罪,而且犯罪地点有多个,可能是一个多次抢劫的犯罪团伙,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公安机关据此线索一举查办了一起重大抢劫犯罪团伙。案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寻衅滋事、窝藏等5个罪名、12名嫌疑人,仅法院认定的抢劫事实就达32起。最终有1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5人被判处5至1年有期徒刑。
二是查微析疑,从审查案卷中寻找突破口。阅卷是发现漏罪漏犯的最基本和最主要途径,在审阅卷宗材料时,要求干警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在“细、实、严、准”四字上下功夫,即细致推敲、核实证据、严格执法、准确定性。通过全面细致审查阅卷,寻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尤其是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以及书证、物证与言词证据等等之间的矛盾和出入,从中发现漏罪漏犯线索。如在审查王某、李某抢劫罪一案时,通过阅卷发现二人抢劫一家美容院时在抢劫财物之后,王某使用暴力强迫对一名被抢妇女实施了强奸。办案人认为王某的这一行为已不能被抢劫行为所包容,而构成了独立的犯罪,遂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王某的强奸罪也进行了判处。
三是跟踪监督,从“另案处理”人员上寻找突破口。对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注明“另案处理”的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将“另案处理”人员逐案登记,把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库,形成电子档案,逐案落实到人,实时跟踪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处理,在逃人员是否在逃,有无抓获途径,力争从中发现漏犯线索。在审查张某等5人涉嫌诈骗一案时,通过将张某的姓名输入“另案处理”人员台账查询,发现张某涉嫌2009年、2010年办理的2起诈骗案件中的相关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查明事实后,将张某涉嫌的12元余元遗漏犯罪事实补充移送起诉,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
四是精析法理,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寻找突破口。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简单,但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情形纷繁复杂,仅从共同犯罪的不同构成形式看就有“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和无预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等。要想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就必须精研法学理论,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该院注重案件承办人法律素能的培养,通过观摩庭审、法庭辩论、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承办人把握共同犯罪的法理构成。在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重点从法理上分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从而提高追捕追诉能力。如在审查任某、张某涉嫌贪污案时,承办人了解到,任某、张某于2009年下半年在北汝河治理工程中,负责北汝河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清查及赔偿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和重报林木采伐数量的手段,分两次骗取公款共计47823元。其中张某分得赃款16500元,任某分得赃款15444元。而另外一名参与人员王某负责北汝河治理工程范围内汝南办事处下陈村的荒地丈量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任某采取虚报荒地数量的手段,骗取公款13340元。其中王某分得赃款2000元、任某分得赃款11340元。由于王某只分得赃款2000元,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侦查部门没有对其立案侦查。承办人经审查,结合法律关于共同犯罪构成的法理进行了分析,认为其虽然只分得2000元,但其行为与任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按共同骗取公款13340元的金额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王某被以贪污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五是善于梳理,从“陈年旧案”上寻找突破口。一人犯多罪、多人犯多罪的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具有时间长、交叉作案、涉案区域广的特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由于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或主要事件上,极易发生漏罪或漏犯的情况。同时有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多避重就轻,隐瞒一些犯罪事实。有的案件主要嫌疑人被法院判决后,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嫌疑人却长期逍遥法外,久而久之,被承办人所“遗忘”。对于这些被“遗忘”的嫌疑人,该院就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材料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善于梳理以前曾经办理过的陈年老案,从中发现漏罪漏犯。如在审查马某盗窃案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马某身份信息时,发现马某这一名字似曾相识,经过查阅以往案件卷宗,发现马某可能是多年前一起抢劫犯罪的主要嫌疑人之一,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比对马某的身份信息,据此发现马某正是该抢劫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于是进行了追加起诉,最终,马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