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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致伤残,联合调解获赔偿
—成渝两地司法所联手成功为石柱籍农民工争得后续治疗费36万元
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劲春 马泽勇)“我做手术的钱终于有着落了,谢谢!”3月14日,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西山村建兴组伤残农民工王春权终于收到了成都XX集团赔付的后续治疗费36万元。
2012年2月25日下午1时,重庆市石柱县西沱司法所进来一位神情沮丧的老大爷。他一进门,未语先泣,该所司法助理员马泽勇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耐心询问。因老大爷年老又着急,具体事情始终没讲清楚,但执意请求司法所同志到成都去帮助他儿子王春权找成都XX集团要医疗费。
该所司法助理员马泽勇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与在成都的王春权取得联系。电话上王春权迫切希望马助理员能尽快赶到成都帮他争取医疗费。
当日,马助理员决定放弃周末休息,与王大爷一同前往成都处理此事。26日一早,马助理员在成都见到了拄着拐杖的王某。经仔细询问得知:王春权,男,西沱镇西山村建兴组人,10年前到北京务工,后经人介绍到北京XX饲料有限公司做小工。天有不测风云,王春权在搬运饲料过程中,不慎被叉车压伤,造成右脚大腿血管断裂,入院治疗半年。治疗期间,做了右大腿根处植入人造血管直通心脏手术。事后,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王春权作出了工伤认定,王春权的伤情鉴定为陆级伤残。2003年5月26日,王春权与该公司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及工伤保险待遇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支付57000余元(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去年10月,王春权经常感到右腿麻木,行动不便。后到医院检查,被告知植入的人造血管老化造成堵塞,需要更换新的人造血管,费用大概在10万余元。王春权因治病已用完了所有的积蓄,现已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医疗费用。于是,无奈之下,又多次找到成都XX集团提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赔偿要求,但均无结果。
听完了王春权的讲述后,马助理员感到这个案子十分棘手,光靠他一个人的力量去追讨效果肯定不好,就想到了求助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是,马助理员积极与成都XX集团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司法所取得了联系,肖家河司法所所长兼调委会主任唐所长非常重视,在第一时间又与联合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成立了由成渝两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红组成的联合调解小组。
随后,联合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第一次情况协调会,进行初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肖家河司法所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成都高新区司法局。这引起了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负责此项工作的陈晓英同志前往协助联合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会上,当事人王春权主张:2002年我在北京XX饲料公司务工受伤,2003年签订了工伤赔偿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中并未涉及植入体内的人造血管更换的相关费用,要求成都XX集团赔偿后续治疗费、务工费等50万元。
XX集团负责人主张:一是王春权与北京XX饲料有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成都XX集团不再承担相关责任;二是北京XX公司已于2009年8月注销,成都X集团与原北京XX公司属股东关系,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三是2011年11月王春权在成都XX集团领取11万元作为更换人造血管的费用,但王春权未更换血管只是做了血管疏通手术,现血管多次堵塞,王春权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王春权夫妻两人长期滞留该公司闹事,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秩序。
随后,调解小组成员展开了案情研讨,针对相关案情,最后决定一方面由律师对双方就《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进行解答;另一方面由两个司法所干部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寻找利益平衡点和纠纷化解突破口。但终因双方主张的后续医疗费数额差距较大,初次调解无果。
又经过近4天的疏导协调,2012年2月29日,联合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由律师分别对伤者王春权和成都XX集团代表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告知双方处理这类纠纷的具体法律程序。但经联合调解小组的耐心调解,双方在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上争议较大,使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面临再次的调解僵局,调解小组并未丧失信心,又分成两组分别展开了疏导调解工作。
3月1日,联合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三次调解。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疏导调解,当事双方终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成都XX集团赔偿王春权医疗费(更换三次血管)、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万元余元(含已支付的11万元);二是成都XX集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三是成都XX集团在赔偿王春权以上损失后,王春权在北京XX饲料公司所受伤害一次性处理终结。
至此,一起因10年前的工伤事故而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纠纷,最终通过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司法所、重庆市石柱县西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5天艰苦细致的疏导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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