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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李传昌、邢海龙)湖南省衡南县一男子罗某追求女同事张某遭拒后死心不改,又联系张某共同推销化妆品,为节约开支,两人便在宾馆开一间房。同处一室,罗某便心生歹念,欲强奸张某,因遭到强烈反抗,强奸未遂。5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几年前,罗某和张某在广州同一家公司打工,期间,罗某一直追求张某,但张某没有同意。
2011年9月,罗某联系张某到重庆共同销售美容产品。10月17日,张某从广州来到重庆。
10月19日至21日,罗某与张某到重庆各区县推销产品,为节约开支,晚上两人在一个房间住宿。
22日晚,罗某与张某在重庆市长寿区一宾馆住宿。见张某穿着睡衣躺在床上,罗某心生歹念,便反复向张某提出二人睡在一起,遭到拒绝后,罗某就动粗强行亲吻张某,并将张某的睡衣扯开,张某激烈反抗,将罗某的脸部、胸部抓伤。罗某恼怒之下打了张某一耳光,张某用脚踢开罗某后离开房间。
23日凌晨5点左右,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张某报警,迅速赶到宾馆将罗某当场抓获。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罗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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