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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是初犯,杂志社社长强奸获轻判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孙思娅 点击数:11866 更新时间:2012/7/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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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念是初犯,杂志社社长强奸获轻判〗的最新评论:

    杂志社长诱奸求职女 因初犯获轻判

          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社长胡某以招聘为名结识女孩,又以参观员工宿舍为名将女孩带回家中强奸。昨天记者获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年。

      47岁的胡某,出生在湖南省溆浦县,拥有大学文化,是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社长。

      据法院认定,2011年5月中旬,胡某以单位招聘员工为由认识了23岁的女孩小红(化名)。同年6月3日,胡某与小红相约见面,并于当晚以邀请小红参观自己单位员工公寓为名,将小红诱至海淀区某暂住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小红身体挫伤。3天后胡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念他是初犯,因而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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