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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蒙冤入狱6年被判无罪,女儿受刺激自杀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法宣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3723 更新时间:2012/1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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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男子蒙冤入狱6年被判无罪,女儿受刺激自杀〗的最新评论:

    无罪者周炳然难以赔偿的人生

    周炳然儿子周天杰,精神二级残疾

    六年冤狱之灾,把周炳然的后半生毁掉了。

    毕业于南开大学的闺女自杀身亡,儿子精神残疾,家徒四壁,年老多病的周炳然与老伴张翠平经常发呆。前些年,为了证明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周炳然一直在法院奔走,最终证明自己无罪。如今,为了得到国家赔偿,周炳然头发花白,身体佝偻,仍奔忙在路上。

    “把车窗摇下来,你身上的气味太难闻了。”2012年11月11日,立冬过后的皖北,大雪未到,寒意逼人,开车司机不耐烦地对周炳然吼道,“你早该洗洗澡了,买一套衣服,也没有多少钱。”

    如果没因“职务侵占罪”服刑2191天,周炳然在原单位顺利退休,或许他会和原同事魏宪章一样每月领着2000多元的退休金,在小院板凳上晒着太阳,衣食无忧,颐养天年。然而,人生却从来没有假设,30年前的周炳然绝对没有想到自己日后多舛的人生。

    蹊跷获罪

    在当地,知情者提起周炳然的命运,大都唏嘘不已。

    年轻时的周炳然意气风发。24岁那年,经安徽省砀山县政府推荐,周炳然进入安徽大学生物系微生物专业学习。3年后,周炳然进入砀山县白酒厂工作,后调入县工业局,后又到县供销社系统下属土产公司上班。

    大学毕业后“吃上皇粮”的周炳然取得了宿县地区(现为地级宿州市)职改办评定的经济师职称,这在当时让很多人羡慕不已。

    然而,这些羡慕在1998年戛然而止。据砀山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的多份判决书显示,周炳然于1996年10月—1998年6月被县供销社下属的砀山县生资公司聘任为北关门市部经理。1997年9月,周炳然与公司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上交管理费和库存商品占压资金利息,门市部人员工资、运杂费、福利、商品损耗、罚款等费用均由门市部负担。

    1998年前后,周炳然家里花1000多元钱购买了一台长虹21英寸的彩电,安装了一部电话,添置了一辆重庆80摩托车。

    但此后,“家里没有任何新家具或值钱的东西,基本上都是父母结婚时购置的,十几年未变。”周炳然的女儿周姗姗在日记中写道。

    变故从一次货款纠纷开始。因为怀疑22笔货款中的9笔被周炳然侵占,1998年6月,砀山县生资公司向砀山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周炳然侵占公司货款。1998年11月3日,周炳然被砀山县公安局逮捕,理由是涉嫌侵占单位财物。

    查阅过周炳然卷宗的一位当地法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周炳然最不利的证据是,当年公安机关从周炳然家里搜得16张存折,总价10万余元的存款与周炳然不承认拖欠生资公司的9笔货款相差无几。

    据多名当地人反映,1998年,8万元就可以在当地建起一幢二层200平米左右的小楼。周炳然后来称这些钱均为省吃俭用存的,但是当时,对于每月只有200元左右的普通职工来说,10多万元存款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很难不让人怀疑存款来源的合法性。但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分析称,要么是公司管理混乱,另一种可能是,周炳然为避免太张扬,才把钱存在不同的地方。

    2000年3月17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周炳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7月25日,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周炳然上诉,维持原判。

    不满自己所受不白之冤,2004年11月出狱后的周炳然一直在砀山县法院与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奔走,寻求法律公正。

    周炳然据检察机关于2005年作出的文证审查意见,向安徽省宿州中院申请再审。

    2011年6月10日,安徽省宿州中院判决认为,周炳然在1996年10月—1998年6月任砀山县生资公司北关门市部经理期间,账目自立自记,管理混乱,拖欠公司货款之事实存在,但根据本案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的9笔货物全部进入北关门市部,也不足以证明该货款被周炳然侵占。安徽省宿州中院在2012年11月16日发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关于周炳然职务侵占案无罪判决的说明》介绍:“再审中,由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发生变化,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无罪,撤销原判,宣告周炳然无罪。”

    “最能反映当时公司与门市部之间送、收货情况的‘砀山县生资公司化肥运输证明单’在卷中没有出现过,且双方无异议的门市部盘点记录的真实账簿没有9笔货进入北关门市部的记录。”受宿州市司法局指派,曾为周炳然作过两次辩护和一次国家赔偿申请的免费代理、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义林,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公安机关从周炳然家里搜到的现金、有价证券虽与9笔货款数额相似,但不能以此认为这是周炳然侵占的公司货款。”

    2012年11月,谈及此点,一位基层法官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只能说是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是次品,没有用相关的证据加以固定”。在他看来,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精神,周炳然才得以获得无罪。当地公安部门对此没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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