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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房给情人,妻子庭上讨回 “第三者”还房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杨玥 点击数:1579 更新时间:2008/8/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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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丈夫送房给情人,妻子庭上讨回 “第三者”还房〗的最新评论: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俩共同财产一方无权馈赠,判“第三者”还房

      重庆商报讯(记者 杨玥 通讯员 谷子)作为中止二人关系的补偿,何某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赠予情人贾某。何妻知情后,将贾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云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定,何的赠予行为侵犯了其妻的财产权,属无效行为,判令贾某返还住房。

      何某是云阳县小有名气的建筑老板。2000年2月,56岁的何在发廊与45岁的贾某相遇,两人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8月,何远在新疆照顾孙子的妻子刘某返回云阳。纸包不住火,刘很快发现丈夫与贾的不正常关系,向何提出离婚。

      为了挽回妻子,有所悔悟的何向贾提出中止两人关系的要求,并表示他愿意将位于该县的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房赠予贾作为补偿。接受何的赠予后,贾与何断绝了关系,并于2005年11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搬入新房居住。

      得知丈夫将一套住房送给了贾作为补偿,2007年9月,刘将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08年1月,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刘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住房。

      8月12日,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何未经其妻同意,则无权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单独予以处理。同时,何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补偿,将住房赠予情人贾某,不是善意行为。何对贾的赠予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同时违反社会公德,属于无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贾某返还住房,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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