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廖培宇
7月30日,韩国釜山高等法院经过审理后,对5名强征受害劳工遗属要求日本三菱重工的赔偿诉讼进行宣判,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三菱重工应向强征受害人进行每人8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4万元)的赔偿。
韩国釜山高等法院认为,三菱将原告一批人强制送到广岛进行劳役,却没有支付他们工资,因此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5名原告,也就是被日本强制征用的韩国劳工,他们都曾在1944年8月至当年11月期间,在广岛三菱造船厂所充当劳力。
这是韩国今年7月份内第二起对日本二战时期强制征用劳工的判决。7月10日,首尔高等法院判决新日铁住金(原新日本制铁)应向强制征用的4位受害人每人赔偿1亿韩元。这两次判决日本强制征用劳工受害者都获得了赔偿。
13年诉讼终获韩国大法院支持
三菱案的原告们早在2000年及2005年就在韩国提出赔偿诉讼,诉称他们在太平洋战争末期,被原来的三菱强制征用做劳工,精神上、身体上都受到了伤害,请求法院判决三菱公司予以赔偿并支付工资。但这些原告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败诉。
在釜山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后,三菱案的原告们上诉至韩国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韩国大法院将该案和“新日铁住金”的案件(强征劳工起诉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2年5月,韩国大法院对9名韩国强征劳工起诉新日铁住金和三菱重工案件作出了有利于劳工的判决。大法院推翻了原告败诉的原审结果,判决原告胜诉,并将案件分别发回了首尔高等法院和釜山高等法院,让他们重新作出判决。
韩国大法院认为,1965年韩日两国在“个人赔偿请求权”协商过程中,日本政府一开始就从原则上否认了强制征用劳工的受害赔偿。因为日本国家的反人道主义违法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认定包括在请求权协定适用对象里,而被排除适用。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1965年韩日签订请求权协定之后,所有的请求权(个人与集体)都已不复存在”的辩解,韩国大法院认为,尽管韩国和日本于1965年签订了《日韩请求权协定》,该条约规定,对于日本在殖民和战争期间在韩国的暴行,日本对韩国作出一次性赔偿。但是韩国大法院认为,韩国个人索赔请求权并未消失,依旧存在。
据此,韩国大法院推翻了原判,将此案发回首尔和釜山高等法院重审。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认可强征劳工受害者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大法院要求首尔高等法院和釜山高等法院核算出赔偿金额。
这是强征劳工受害者起诉日本企业第一次在韩国法院获得胜诉。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三菱案的5名原告均已去世,现由他们的亲属继续诉讼。
对于被告方所辩称的“三菱重工与原来的三菱并非同一公司,因此不具有赔偿责任”。韩国大法院认为,当前的三菱重工以及新日铁住金从本质上来说与上世纪40年代对韩国劳工进行强迫劳动的企业是同一家企业,不能推卸债务。
被告方提出了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对于这个答辩理由,韩国大法院以该答辩理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排除。
三菱案的原告们也曾在日本法院以三菱重工为被告提起诉讼,但2007年他们被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败诉。就日本最高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原告败诉的结果,大法院表示,依据大韩民国宪法,日本对于朝鲜半岛的殖民统治为非法占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以殖民统治合法为前提作出的,与韩国宪法的宗旨相冲突,对此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