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李志慧、姜泓宇) 2013年3月3日晚,家住靖宇镇的乔某在参加聚会后,因饮酒过多,由朋友杨某将其送回家中,就在走到住宅楼门口时,乔某错将四楼住户门铃看成自家门铃,但是当时乔某因酒后失言,与四楼住户褚某发生争吵。随后乔某进入楼内跑到四楼与褚某理论,双方僵持不下,褚某一怒之下从厨房拿出菜刀,与两名受害人一同撕扯至楼门外,并用菜刀将两人砍伤。随后褚某上楼,告诉妻子报警,等候公安人员到达。两名受害人经鉴定,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
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褚某无视国家法律,因邻里纠纷继而用菜刀将他人砍伤,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两名受害人同样存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在砍伤二位受害人后,告诉妻子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达,属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与二位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靖宇县司法局民意调查,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褚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