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谢记超)农民工雷文登(重庆市开县温泉镇人)、肖大强(重庆市开县郭家镇人)、肖小强(肖大强之子)三人跟其他人一样在上海一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9月的一天,三人像往常一样下班后返回住处,在路口看到一摩托车驾驶员与拉板车的民工发生争议,摩托车驾驶员被打。而此时恰好雷文登在喊他的同伴回去吃饭,被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是打他人的同伙,随后报案。
110民警赶到后,摩托车司机指认殴打他的人是被雷文登叫走的。民警便口头传唤雷文登到派出所,事实上雷文登没有参与殴打摩托车驾驶员的事情,所以雷文登坚持不肯上警车,于是双方发生了身体接触。便引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于是处警民警请求支援,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再次对雷文登强制传唤。此时,雷文登的同伴肖大强说如果雷打了人就去,如果没有打人是不会去的,并叫其子肖小强去借照相机拍下现场,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肖小强借相机回来后见民警正要拉其父亲上警车,于是也参与到拉扯过程中。随后,雷文登、肖大强、肖小强被民警制服后强行带回派出所。
经刑侦大队询问后认为无法追究雷文登、肖大强、肖小强的刑事责任,便呈报劳动教养。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他们三人行为妨碍执行公务,分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雷文登三人不服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教是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手段,是一项非常严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虽不归为行政处罚,但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和程度来看,比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还重,人身自由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其对象是具有轻微违法犯罪事实者。雷文登、肖大强、肖小强三人本应配合民警执法,由于其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参与殴打就不配合,并与执法民警发生抓扯,其行为违法,但是此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执法民警没有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执法方式不妥所引起。
上述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违法行为轻微,不足以构成劳教。一审法院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雷文登、肖大强、肖小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还三人清白。雷文登、肖大强、肖小强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