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谢永利)陕西一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代表姚某为了扩大医药销售量,向哈密某医院信息科主任给付“统方费”共计21400元。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42岁的姚某,是江苏省泰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是陕西一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代表,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在向哈密某医院销售其代理的药品时,为了获取其经销的药品在哈密某医院各科室的使用情况及医生用药信息,让该院信息科主任刘某为其提供“统方单”,并按月给刘某“统方费”共计2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贿人的刘某供述、证人等证言、破案经过,陕西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哈密某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哈密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手续费214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温馨提示:“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根据有关规定,医院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防止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代表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医生开处方时最喜欢用什么药?哪种药用量最大?一些医药代表绞尽脑汁收买医院“统方”,然后再根据医生的用药量兑现回扣,以达到多卖药的目的。因此,哈密市人民法院对姚某犯罪行为作了如上判决,希望能够引以为戒,进而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