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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刘伯梅)2014年8月7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刘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该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晚刘兴与朋友在某饭店欢聚喝酒闲聊之后,醉酒驾车,后被阿瓦提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兴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65毫克。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达265毫克,醉酒情节严重;但其系初犯且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综合以上情节量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兴虽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但依然驾车上路,是因为其自恃酒量好,不会被查获。该种行为不可取,即使酒量再好,也应杜绝酒后驾车,否则触犯法律,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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