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二女子因商品进货问题发生争执,自诉人陈某将被告人阿某鞋柜推倒,陈某与阿某相互扔掷鞋子,后陈某流产。经鉴定,自诉人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新疆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阿某赔偿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396.57元的40%即1758.63元。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阿某原系哈密市丰茂市场商户,二人因商品进货是同样的牌子问题发生争执,在商铺门前开始争吵,自诉人陈某将被告人阿某的鞋柜推倒,陈某与阿某相互扔掷鞋子,经保安马某过来劝解双方才停手。到了下午六点左右,陈某下身出血,去医院检查,自诉人陈某流产。经鉴定,自诉人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该院认为: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阿某因商店进货问题发生争执后,自诉人流产。自诉人损伤属轻伤系客观事实,但轻伤如何形成,自诉人称自己流产系被告人用鞋子砸其腹部所致,被告人辩称自己用鞋砸自诉人是事实,但并未砸上,自诉人的损伤与自己无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金某均能证实被告人向自诉人扔鞋子事实,但被告人所扔鞋子是否砸在自诉人腹部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无证据证实自诉人的损伤与被告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诉人陈某指控被告人阿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流产与和被告人发生争执撕扯,相互扔鞋致其情绪激动有关,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导致自诉人流产的诱因之一,自诉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自诉人陈某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自诉人要求赔偿其护理费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人阿某赔偿自诉人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396.57元的40%即175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