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撰稿人 周剑飞)7月13日,由安徽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宿州市农委原调研员马庆华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在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庆华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于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庆华在担任灵璧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宿州市农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宿州市农委调研员、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方式,贪污公款99896.8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67000元;挪用公款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马庆华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在贪污罪、受贿罪上具有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贪污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