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任璐)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成功执结两起被执行人为同一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9月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郑州某公司向李某租赁建筑设备。工程竣工后,该公司将部分租赁物返还并支付了部分租赁费,但剩余的部分迟迟未支付,部分设备也长时间不归还,后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经判决,郑州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共计九十五万余元。不久之后,该公司与另一申请人魏某的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也有了判决结果,郑州某公司向卫某支付租赁费、安装费共计二十二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起案件标的合计一百多万元,且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河南,跨省执行手续繁杂,委托执行效果可能会不如人意,便第一时间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郑州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反馈郑州某公司在各大银行均有存款。因工商银行支持网络扣划,法官立即对该公司的工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并扣划,至此两起案件得以执结。即节省人力,又节约差费支出,缩短执行周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对总”查控系统开通后,在线查询、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极大的提高了执结效率,节约了执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异地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