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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魏芸、张小龙)熙熙攘攘的十字路口本就是意外多发地,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减速慢行,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意外。前不久,新疆哈密的一个十字路口就因为两个骑车人发生了追尾碰撞,从争执不下到大打出手,直到其中一个人愤怒的拿起电动车钥匙直直插入另一个人的头骨,才终止了这场愈演愈烈的“战争”。然而,那个愤怒的男子最终因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话说当天是春夏之交的中午14时许,正是下班高峰期,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络绎不绝,在哈密市前进东路与复兴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小黄骑的两轮电动车因为车速稍快没来得及刹住车,只听“砰”的一声,就追尾碰撞了小刘骑的三轮电动车,小黄见两人电动车都没有大碍,也就没有吭气。
烈日当头,小刘的怒火蹭的一下就冒了出来,转头就对小黄喊道:“会不会骑车?眼睛瞎了么你?”小黄也不甘示弱:“咋了么,就不小心碰了一下,又没把你车碰坏,吼撒吼呢?傻逼,不会好好说话吗?”听了这话,小刘一下就不愿意了,你追尾了我的车还骂我?这还有没有道理?怒火中烧的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厉害,没多久便动起手来,小黄抡起拳头连着两下打在小刘的脸上,小刘也不甘示弱还了小黄两下……眼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谁都想把对方打趴下了才有面子,情急之下,小刘顺手拔下插在电动三轮车上的车钥匙,想都没多想,直直插入了小黄的脑袋,致使钥匙末端部分断裂于小黄的左侧头骨内。
看着小黄鲜血直流的脑袋,小刘才意识到“完了,出事了”,围观群众七手八脚的赶紧把小黄送往了医院。经医院鉴定,小黄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不久之后,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小黄先辱骂并殴打被告人小刘,具有过错;被告人小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支付小黄医疗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小黄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小刘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小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上述案件中,原本只是一句“对不起”就能解决的小事,但由于双方都不肯退让,头脑发热大打出手导致矛盾激化,继而引发了刑事犯罪。打人者因一时之争留下悔恨,这是多么得不偿失的一件事啊?广大市民们,在您遇上类似的情况,切记不要冲动,切记“宽容”、“礼让”、“协商”比拳脚更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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