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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吴振东、姜泓宇)2015年,张某驾驶车辆在吉林靖宇县景山镇附近与逆行的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受伤且车辆损毁严重。发生事故当天,张某报警并通知当初购买全险的某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而后原被告双方对受损车辆的去处既不知晓也无法举证。某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害应先修理,只有无法修理或超过修理费用超过车辆价值的才能以价款形式对车辆进行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张某与卢某协商履行完毕后,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靖宇县法院景山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在该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医药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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