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姜泓宇、李志慧)近日,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对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该院颁布禁止令,禁止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马某、薛某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告人吴某系被害人马某的妹夫,只因马某的儿子将吴某的儿子打伤,吴某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加上两家之前曾因土地的事情发生过纠纷,致使双方矛盾愈演愈烈。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酒后来到马某家,在谈论自己儿子被马某之子打伤一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吴某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将马某、薛某捅伤。经鉴定,马某、薛某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薛某对吴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靖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之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同时综合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考虑被告人吴某因感情纠葛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被害人请求,从促进被告人教育矫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靖宇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缓刑判决,同时发出了具有关联性、预防性、有效性的禁令。案件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愿意遵守禁止令要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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