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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姜泓宇、李志慧)醉驾被撞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近日,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期的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被告人张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对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张某负次要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即只要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或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靖宇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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