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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 9月19日,远在广东省广州市打工的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民工项春梅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称:他们已经收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广州市圣海物流有限公司、车主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隆兴村6组的于龙洋连带赔偿其母亲卢小铃因车祸身亡各项经济损失254165.28元,共计304165.28元,感谢家乡援助律师为他们讨回公道,伸张了正义。
上班途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
去年12月27日早上,卢小玲骑着自行车从住处广州市白云区柯子领平安东街7号3楼赵运连的出租房到景泰街白云门诊部上班,7时50分许,当她行到广园西路御龙服装市场时,沈育卫驾驶于龙洋实际所有的挂靠于广州市圣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粤A61415号重型自卸货车将卢小玲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致使卢小玲受伤,经送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时死亡。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流花大队认定:沈育卫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卢小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协商赔偿不成,求助法律援助
卢小玲身亡后,其家人曾多次找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广州市圣海物流有限公司、车主于龙洋协商民事损害赔偿,均无果而返。2008年3月18日,死者卢小玲的丈夫项和群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县委常委、副县长冉华章立即批示:转请司法局李燃同志协调处理。司法局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郭可明承办此案。
援助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月11日,援助人员郭可明赶到广州,先找广州市圣海物流有限公司及车主协商调解卢小玲因交通事故身亡民事赔偿事宜,因双方为赔偿标准发生分歧,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援助人员只好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一天的调查,调查到卢小玲于2004年8月28日与广州市柯子领平安东街7号3楼赵运连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暂住人口登记表、治安责任书、白云门诊部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赵运连连同平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证明等证据。5月14日,援助人员代死者的家人及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月24日,援助人员再次赶往广州出庭参加诉讼。针对本案是否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焦点问题,援助人员向法庭举示了一系列证据。并在辩护中据理力争,死者自1995年开始一直在广州打工,从2004年8月起已连续在白云区景泰街平安社区居住生活3年,在白云门诊部工作,月工资为1300元,其有正当的合法的收入,这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粤高法发[2004]34号)关于城镇居民的界定,已明确农村居民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发生时已在该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卢小玲的死亡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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