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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不成损失100多万,案中案难定性为诈骗
文章来源:华商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何杰 点击数:1447 更新时间:2008/1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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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捞人”不成损失100多万,案中案难定性为诈骗〗的最新评论:

    王金永对追款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录了音 本报记者 邓小卫 摄

        本报记者 何杰报道  妹妹偷逃税入狱,哥哥托老乡找关系保妹妹出狱。托了三四个人“疏通关系”,可到头来,妹妹不但没出来,巨额疏通费也难追回。

      2008年4月18日,陕西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特大偷税案。犯罪嫌疑人王项芳已于2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谁也没有想到,王项芳的被逮捕背后,还发生了一起“捞人”不成、家属掏巨款打水漂的怪剧。

    妹妹偷逃税入狱哥哥心急“捞人”

      王项芳,女,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永康市人,榆林万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群众举报,经过50天的侦查,最终认定该公司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经销五金、钢材等物资期间,先后开给山东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领购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231张,开给榆树湾煤矿非本公司领购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2张,采用“体外循环”的作案方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达1651万余元。

      经榆林市国税、地税稽查机关鉴定,偷逃增值税257万余元(该公司系属一般纳税人),偷逃教育附加费7.3万余元,涉嫌偷逃总税额达264万元。

      2月26日,万向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王项芳被依法逮捕,其公司交给哥哥王金永打理。

      妹妹王项芳入狱,哥哥王金永打理生意也没了精神,整天愁眉不展。3月底,王金永从榆林到西安进货,遇到浙江老乡曾军平、伊业春,心情不佳的王金永给两位老乡诉苦,谈到妹妹的入狱,忍不住连连叹气。两位老乡告诉王金永,他们可以试着找找关系,或许能“解决好”王项芳的事。

      4月1日,在老乡引见下,王金永认识了卢刚——“捞人”行动中关键的中间人,“老乡说卢刚能认识省上的一些官员,能办我妹妹的事。”王金永说。

      卢刚详细询问了关于王项芳入狱的起因以及目前的情况,表示“需要找领导商量”才能给确切的消息。第二天,王金永在老乡的带领下,再次和卢刚见面。卢刚还带来了一个朋友,“当时,他给我介绍说朋友是政府部门的,姓武。”卢刚当时表示,王项芳案子的情况他已和武商谈过了。“武某当时说得很有把握,说我妹妹的事他打听了,情况基本上了解,由他来帮我们会容易得多,还让我们放心。”王金永说。

    支付现金250万,签下“营救协议”

      当时卢刚和武某表态说:既然认识了就是朋友,也不图报酬,叫耐心等几天。他们要弄清楚榆林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王项芳的案子会采取什么司法程序,需要怎样操作,总之一切都听他们的即可。武某还说,这件事由他来找关系,把事解决好,“需要多少钱,会告诉卢刚,筹好的钱交给卢刚。”

      后来,王金永从侧面了解到,武某系省统计局工作人员,他们口中的领导是省财政厅采供部的郭某。“当时,我直接问过武某身份,被直接回绝了,还反驳我说,办事就办事,不要打听那么多。”

      4月3日下午,卢刚就给王金永带来了好消息,称武已经找好了关系,领导出面已给榆林方面主要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都“打了招呼。”现在,只需王金永补缴偷税额260万元,免去1—5倍的罚款,王项芳也不用移交法院,直接退回公安局,交完钱15天内,就可放人。

      东挪西凑,总算凑齐了250万元,为防上当,在将这笔巨款交给卢刚前,王金永特意找两位老乡做担保。在伊业春等二人的见证下,4月中旬王金永将筹来的250万元现金,分三批(依次为102万元、118万元、30万元)交给了卢刚。

      4月15日,卢刚和武某找到王金永表示“疏通费”不够,还需要60万元,否则事就不好办了。已再拿不出钱来的王金永只好和卢刚签了份协议。

      该协议写明:“由卢刚垫付52万元,用于王项芳一案疏通关系用,卢刚担保王项芳能在4月30日前释放,若能释放王项芳则由王金永归还卢刚人民币52万元;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前释放王项芳,则由卢刚自负此52万元,并且卢刚必须归还王金永已付给他的252.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由卢刚垫付的52万元归还日期为王项芳释放后两天内。”

      下面的落款是王金永、卢刚,以及担保人伊业春等。“当时武说他不方便签字,所以没有签字。”

    巨款打水漂 妹妹被判刑一年

      在这之后,王金永多次打电话催促卢刚、武某以及郭某,但三人均要求王金永再等等,事情正在办理中。预感到事情有些蹊跷的王金永留了一个心眼,开始对他们的通话录音。

      在一次和郭某的电话录音中,郭某表示,她已经给榆林市的一些警官打过招呼了,要王项芳装病就可以出狱,但“王项芳不配合,我们只好弄了材料,已经上会(研究)了,但被驳回来了,让你妈妈给她写个纸条,让她哭闹、配合一下,就行了。”另一条电话录音中,郭某则告诉王金永:“我已经给武某说过了,月底放人。”

      在与武某和卢刚的数次电话录音中,武某和卢刚也多次让王金永“放心”、“再耐心等几天”。

      在这样焦急的等待中,4月30日很快就到了,王金永没能等来妹妹的释放,再次催促,郭某再次让“耐心地等待”,同时还说:“我们也想赶紧把这件事了结了,烦死了。”“早知道不帮你这个忙了。”“你再这么怀疑我,我就不办了。”

      直到8月份,王项芳并没有“如期出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对其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妹妹被判刑后,王金永从榆林市税务部门查询得知,他交给卢刚的250余万“补缴偷税款”,卢刚等人压根就没有交到税务部门。随后,王金永开始他的“要账”经历,并多次到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反映情况。

    索要疏通费四处碰壁

      “郭某也曾给武和卢刚打电话,要他们把我的钱退给我。”王金永说。在郭的压力下,截至9月16日,卢刚先后给他退还了120万元,但剩下的132.5万元,他多次找卢刚催要,但至今没有退还。在和武某的一次电话录音中,武某很直接地告诉王金永:“谁拿你的钱了?你把钱给了谁,你找谁要去。”而卢刚则要么不接王金永的电话,要么就干脆不承认有这回事。

      为了要回自己的钱,王金永到几个派出所去报警,但警方均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建议王金永直接到法院起诉。王金永表示,他要到检察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武某和郭某的情况。

      11月4日,记者联系到了中间人卢刚,开始卢刚情绪激动,否认自己拿了王金永的钱,随后,他坦承自己拿了王金永的钱找郭某办事,但没有办成;郭已经将钱退给了自己,他也给王金永退还了一百多万。

      “可是我和王金永还有别的经济上的事,剩下那些钱我不能给他退。”卢刚说,王金永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当日下午,记者在省统计局见到了武某,“我只是卢刚和郭某之间的介绍人。”他说并未从中收钱。郭某后来没能为王金永办成事,把250万元全部都退还给了卢刚,“没给王金永退完钱,是卢刚的事情,与我没关系。”

      “我不认识他。”昨日下午,王金永在省财政厅找到郭某,并说自己手上有她的录音。但郭某说自己没有从王金永处拿钱,还称她不认识王金永。该厅监察室工作人员证实,王金永此前来反映过情况,但证据不足,他们也没法进行调查。  

    法学观点
    案件难以定性为诈骗

      王金永曾经以受到诈骗为由,分别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碑林分局的好几个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均未受理。“他们之间曾形成了一种合约的关系,单从事件本身来看,很难鉴定武某等人是以虚假的事实欺骗王金永。”一位警官如是说。

      王金永的代理律师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有法,曾陪同王金永一起到大莲花池派出所报案。

      “当时接待的民警很慎重,还专门请示了分局法制科,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李有法律师解释说,在此案中,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的界线非常模糊,警方确实难以对此以“诈骗案”立案调查。

      “关键点就在于卢刚是否以虚假的事实,骗取了王金永的钱财。如果确实为王金永办事了,但却没有办成,这只能是民事纠纷。可是,如果卢刚压根就没有想过要为王金永办事,仅仅是要把他的钱骗走,这才是诈骗。”

      海普律师事务所郝律师则认为,该案件应该是诈骗案,但也要看关键点——— “到底给人家办事了没有?”他说,“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捞人’的。你怎么给人家办?”按照王金永的讲述,卢刚所承诺的“要办的事”,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事,是否“办事了”完全可以调查清楚。

      与此同时,李有法律师还认为,检察和纪检部门也很难对两名政府公务员采取“措施”,因为他们并没有“违纪”:“他们和司法部门压根就不是一个系统,不能说他们‘利用职务谋私’,只能是与本身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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