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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今开审 原董事长最高可判死刑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 点击数:1489 更新时间:2008/12/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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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鹿奶粉系列案今开审 原董事长最高可判死刑〗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 东方早报报道 今天起,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案将在河北开庭审理。

      昨天下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部周姓负责人向早报记者确认:“明天三鹿事件系列案件将开庭审理。”

      主审区在石家庄中院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三鹿奶粉事件案件主审区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件则在其他几个审区同时开庭审理。

      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三鹿事件案件审理相关宣传报道方案已经由河北省政法委下发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方案确定19家媒体可以参加旁听,这19家媒体包括河北省内主要媒体及几家中央级媒体。 

      该知情人士表示:“19家媒体每家只允许一人参加,每人一证,没有旁听证将不会获准进入。”

      这位知情人士表示,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掺加三聚氰胺的犯罪嫌疑人和供货商,以及三鹿集团相关责任人都将被审理。

      而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显示,“将于12月31日8点在该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届时可执证旁听。”

      田文华尚难逃民事赔偿

      “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将走进法庭,接受审判。”知情人士表示,田文华涉嫌的罪名可能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田文华尚难逃民事赔偿诉讼。

      “年底集中审理大案要案,是法院系统的常事。”一位法院系统退休的老同志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一个是按照法院审限的要求进行审理;另外一个意思是在新的一年来临之前给社会和受害者一个说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田文华案件审理主要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审理,“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被告人,田文华等人则可能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起诉到法院的。”

      依刑法第144条可判死刑

      按照《刑法》第144条,田文华等人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而据《刑法》第150条,“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律师吁解决受害者赔偿

      12月25日,早报记者收到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援助律师声明:“我们呼吁,应当立即接受我们已经提起的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并最终在政府的统筹主导下,建立全国性的奶粉受害者赔偿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决本次奶粉受害者赔偿及善后事宜。”

      据该律师团律师介绍,24日,在媒体报道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获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正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该律师团再次呼吁维护广大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律师说:“考虑到广大婴幼儿受害者的长久善后及复杂漫长的赔偿程序,结合三鹿集团强大的产能和市场渠道优势等重组再造潜力,我们反对以破产清算消灭赔偿义务主体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而应保留赔偿义务主体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已提起集体民事诉讼

      2008年11月24日,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援助律师团已向三鹿集团送达《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及《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

      12月8日,援助律师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民事诉讼,并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参加三鹿集团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

      “政府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诺,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赔偿方案和诉讼程序。”上述律师表示,广大受害者对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与等待,并不表明受害者放弃索赔权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团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义务。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三鹿集团及原负责人田文华被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面临着奶粉事件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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