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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近日,江西武宁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打洞”入室盗窃5600余元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0月11日晚,黄某在武宁县城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外,用石头将后墙砸开一个小洞,爬进店内,盗得价值5600余元的数码相机、手机、洋酒等物品。
时隔不久,尝到甜头的黄某再次“光临”豪爵摩托车专卖店,用同样的方法将后墙砸开一个小洞,爬进店内,准备行窃时被店主发现,逃跑途中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武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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