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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2009年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邱某等人10次盗窃移动基站机房内价值21万余元的备用蓄电池,每次都雇请陈某用货车装运到南昌市出售给涂某,得运费8000余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参与的前7次只是赚取车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陈某伙同他人3次盗窃5万余元,因其有立功表现,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实了陈某在前7次犯罪中事前与邱某通谋,犯罪故意明显,应当予以认定,遂于2008年9月30日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第2次运输后已经知道运输的货物是邱某等人偷来的赃物,从第3次起,明知他人盗窃而继续运输,构成盗窃共犯,认定其参与了8次盗窃,窃取物品价值17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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