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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警察被指强奸女当事人,公安部领导批示复查
文章来源:新京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钱昊平 点击数:1644 更新时间:2008/6/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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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郑州警察被指强奸女当事人,公安部领导批示复查〗的最新评论:

     

      本报讯 (记者 钱昊平)日前,河南大河网论坛一篇帖子引起网民关注,帖子称,河南郑州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一警察办案时,与女当事人发生性关系。

      该女当事人自称遭到了强奸,事后,警察已被辞退。但当地警方认为警察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有追究当事警察的刑事责任,女当事人为此上访控告了两年多。强奸还是引诱?今年5月,公安部督办此案,要求复查。

    事发出租房内

      事件的女主角翁洁(化名)今年40岁,是郑州一幼儿园教师。

      翁洁称,2005年11月7日晚,在一起纠纷事件中,她在现场,而且手指被咬破,去医院缝了针。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花园路派出所警察李乐乐是处理此案的民警之一。

      2005年11月17日上午,翁洁找李乐乐询问情况,李乐乐不在,翁洁从派出所问到他的手机号后给李打了电话。

      下午2点左右,李乐乐打电话让翁洁过去,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乐乐哥哥租住的一个出租房内。

      “我心里蹊跷,但心想不会有大事,李乐乐非要拉我上去,说很快就能下来,然后去派出所,我就去了。”翁洁说,一进出租房内,她便遭到了强奸。

    强奸还是引诱

      事后,翁洁给一朋友打了电话,向河南省公安厅督查总队报了案。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李乐乐拘留一个月之后放了,但将其辞退。

      “我们调查之后认为李乐乐构不成强奸罪。”花园路派出所原所长、现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督查大队长陈国欣说,但由于他们之间毕竟发生了关系,是违纪的,所以对李乐乐进行了辞退处理。

      陈国欣认为当时22岁的李乐乐没有社会经验,也是个受害者,“根据我们的了解,是翁洁引诱了李乐乐,但没有扎实的证据,所以没对翁洁采取措施。”

      翁洁觉得陈国欣的说法是诬陷,“我引诱他怎么是去了他的房子”。

      2006年开始,翁洁走上投诉之路,要求对李乐乐追究刑事责任。

    朋友发帖被拘

      投诉没有结果,翁洁的朋友苏志伟将翁洁的事情发在了网上。

      2006年6月9日,苏志伟被拘留。

      在2005年11月7日的那次打斗事件中,苏志伟也是当事人之一。

      按翁洁后来向公安机关的说法,当天是苏志伟和当地人孟某发生纠纷,她自己是目击证人。不过她第一次给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是说她自己和苏志伟发生纠纷,孟某是去帮忙解决纠纷的。

      “第一份口供是我被胁迫写的。”翁洁说,“如果我和苏志伟打架了,这几年我还能一直和他一起上访吗?”公安机关文书显示,翁洁只有第一次说他和苏志伟打架的,后来四次口供都是说苏志伟和孟某打架,她是见证人。

      在郑州期间,没能见到孟某本人,翁洁的说法的真实性不得而知。

      发出的帖子对那起治安事件只提了一句“一伙自称黑社会的人把苏志伟的办公室砸毁”,然后就陈述李乐乐与翁洁之间的事情,并没有点出孟某等三人的名字。

      金水区公安分局对苏志伟拘留的理由是“举报孟某等三人是黑社会”。

      今年6月12日,花园路派出所原所长、现金水分局督查大队长陈国欣说“那是领导要求对他进行拘留的,他诬陷了孟某等人。”

      “孟某的名字我提都没提,怎么可能诬陷。”苏志伟在拘留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是“颠倒黑白”。

      后来,苏志伟起诉了金水公安分局,被驳回。

      今年5月,公安部领导批示复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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