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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郭万春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受害群众近万人
文章来源:华商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李彪 点击数:1421 更新时间:2009/3/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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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陕西汉中郭万春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受害群众近万人〗的最新评论:

    陕西汉中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受害群众近万人

    汉中涉黑案终审维持原判

    郭万春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本报汉中讯(记者 李彪 卫晓宁)3月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终审宣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汉台区农民郭万春等20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0个罪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

    郭万春涉黑案,时间跨度长,受害群众近万人,一审开庭审理达16天之久,是我省涉黑大案之一。

    2008年11月25日南郑县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宣判。

    一审认定具备黑社会要件

    郭万春等20人先后在1997年、2003年注册成立了汉中市桥梁信息公司和汉中市万家信息公司,2006年又虚报资本成立了汉中市天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中桥梁、万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演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求职者的犯罪组织;天龙公司为了高利放贷,骗取合法登记,属于为实施违法行为而设立的公司;另外,郭万春还经营温莎城堡茶楼从事赌博活动。

    一审法院认定,这20人形成了以郭万春为首要分子,徐丽霞(郭万春之妻)等4人为领导者,范扬超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杨义忠等9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有明确的纪律约束,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高利放贷、赌博和高利转贷,是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来源和支柱;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妨碍作证、帮助伪造证据、高利转贷、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虚报注册资本、赌博、虚假验(增)资、对信息同行的打压、排挤,以及威胁、殴打求职退费群众,是该组织的主要行为。

    自2002年2月至2007年2月,郭万春组织利用招聘、劳务输出、代办出国手续等手段进行诈骗,受骗群众达9500多人,诈骗所得366万余元。在实施高利放贷违法行为中,非法拘禁多人,使部分债务人有家不能归、夫妻离异、企业倒闭,有的财产被占有、变卖,有的被害人被打受伤,已经形成区域影响,造成了危害后果。

    2008年11月25日,南郑县法院一审判决郭万春以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8罪,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0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3万元;对徐丽霞、徐小军(徐丽霞之弟)、殷静(郭万春情妇)等骨干分子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15年、14年、10年6个月等有期徒刑;对于悔罪较好,犯罪情节一般的成员适用缓刑。没收供各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追缴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

    一审后7名案犯提起上诉

    由于20名被告共涉嫌10项罪名、9000余名受害者、346卷案卷,一审法庭用了5个多小时宣读判决书。一审宣判后,郭万春、徐丽霞、徐小军、范扬超、赵惠琴、马纪顺、徐庆科7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其中,郭万春在上诉时提出了8条辩护理由,包括不构成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的部分事实自己并不知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为犯罪未遂、在银行贷款是为了注册成立天龙公司而不是高利放贷、非法拘禁他人事出有因请求轻判等等,徐丽霞提出了自己“仅仅是在桥梁、万家公司打工的,自己并不知道它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等理由。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中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郭万春等20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万春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徐丽霞是该组织的投资者和最终受益者,主管桥梁公司各片区、分部和万家公司的财务收入管理工作,应当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主要责任;徐小军较早参加该组织,殷静主管桥梁公司有关部门收入和公司日常支出、退费、文秘和温莎城堡茶楼经营,张建国作为天龙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高利贷催讨,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参加者也应根据其作用、地位依法惩处。

    汉中市中院在长达92页的宣判书中认定,原审判决对原审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予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涉案罪犯将被交付执行。

    郭万春案数字

    20人: 涉案人数

    10个: 涉及罪名

    9500余人:受害者人数

    16天: 一审开庭审理所用天数

    346卷: 一审案卷数目

    5小时: 一审宣读判决书所用时间

    92页: 二审判决书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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