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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因犯故意伤害罪,近日,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春被武宁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和定、祝伦林的经济损失54000余元。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汪春与祝和定的女儿祝伦梅结婚,婚后二人时有矛盾,祝伦梅便住在娘家。2008年9月27日,汪春同叔叔汪小明等人到祝家,劝妻子祝伦梅回家,祝伦梅仍没有回家。汪春便心生气愤,认为其岳父祝和定从中作梗。次日凌晨4时许,汪春驾驶摩托车到船滩集镇准备乘车前往广州务工,但想到头天晚上没有把妻子接回及岳父祝和定对自己的种种不好,心中有气,拿着一把从路边捡到的菜刀,躲在岳父祝和定往木器厂上班路上的一棵柏树后等候。约7时许,汪春见妻兄祝伦林驾驶摩托车载着岳父祝和定往木器厂行驶,便捡起一块石头朝祝伦林的摩托车砸去,祝伦林避让时,摩托车倒在地上。汪春持菜刀冲上前,朝祝和定的一头部砍了一刀,又朝祝伦林头部砍了一刀、手臂砍了四刀后弃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祝和定、祝伦林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乙级。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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