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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工人日报讯 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案令全国震惊之际,浙江临海市一名有人大代表头衔的商人王宗兴也因涉嫌嫖宿幼女,4月10日上午在当地法院受审。
不久前,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已经审结,池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刑6年半。
由于这两个人身份的特殊性,案发后在当地一度引起震动。
池全胜、王宗兴两人嫖宿幼女,是基于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介绍而促成。同样令人震惊的是,事发时,“拉皮条”的徐某某、张某某等人都还是在校初中女学生,均为未成年人。
气象局副局长“买处”
现年42岁的池全胜,在案发前是一名中共党员,担任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的职务。
2008年10月26日上午,池全胜接到电话,对方称有处女,问要不要。池全胜表示愿意,在电话中达成协议。当即,池全胜迫不及待地去一家商务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一个女孩将一名叫豆豆的小姑娘送上门来。
简单交代几句后,那个女孩子离开了房间。此时,房间里只剩下池全胜和豆豆两人。突然,豆豆“扑通”一声跪在地上乞求:“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
见豆豆不愿意,池摆了摆手。当豆豆离开房间下楼后,被刚才介绍卖淫的徐某某等人发现。徐某某等人立即将她拉到通道上软硬兼施。随后,又打来电话:“她年纪小不懂事,您多包涵,刚才我和她说好了,她说自己愿意,马上再过来。”此时,经不住诱惑的池全胜,竟然又同意了。随后,豆豆第二次走进房间,欲火难耐的池全胜在明知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池全胜支付了3500元钱。
2008年11月26日,临海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捣毁了一个卖淫窝点。东窗事发的池全胜被抓获归案,当天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审查,临海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池全胜犯嫖宿幼女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全胜明知豆豆是幼女而嫖宿,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全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判决,以嫖宿幼女罪判处被告人池全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池全胜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出事前是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副组长
记者在《临海市气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自2004年起至2008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看到,规划提出“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广大职工学法的表率。”临海市气象局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池全胜是副组长。
案发后,浙江省气象局十分重视,局党组专门就此向全省各地气象局发出浙气党发(2009)2号文《关于临海市气象局池全胜案件有关问题的通报》,意在以池全胜案件为警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警钟长鸣,从严要求,洁身自好。
与池全胜相比,同样因为嫖宿幼女的王宗兴也是一位特殊人物。
现年53岁的王宗兴,有关法律文书表明其职业是“经商”,但他是临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间,王宗兴经人介绍与徐某某认识并嫖宿。此后,王宗兴多次要求徐某某介绍同学供其嫖宿。2008年11月8日下午,王宗兴经某校学生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介绍,将幼女苗苗带至临海市古城街道一个宾馆的房间内嫖宿,后付给人民币300元。
2009年1月13日,王宗兴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为王宗兴是人大代表,临海市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报经临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立即对王宗兴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侦查终结后,以王宗兴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3月13日,临海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宗兴应知苗苗是幼女而嫖宿,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拉皮条”者是不满16周岁的初中女生
案发时,受害幼女豆豆、苗苗是当地两所不同中学的初一学生,均未满14周岁。
而不遗余力地充当“拉皮条”角色的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当时都是临海市某校初三女学生,均未满16周岁。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由未成年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的介绍卖淫团伙浮出水面:一伙初三女生引诱、胁迫低年级女生与社会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即所谓“卖处”,从中获利。
据交代,她们在物色对象时,重点把那些不怎么爱学习、贪玩,又喜欢花钱的低年级女生作为目标。在确定目标以后,先逐渐接近对方结交成为朋友,再通过物质诱惑引她们上钩“卖处”。一旦有人抗拒,则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等手段逼其就范。至案发止,已有数名青春靓丽的女中学生卷入“卖处”暗流之中。已查明的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林某等五名初三女生,有组织,有分工,有的负责联系嫖客,有的负责收钱,有的负责寻找诱骗对象。
据悉,在这起荒唐的系列卖淫案中,组织并参与卖淫的女中学生共有5人,先后与3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中有2名男子(即池全胜、王宗兴)与未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罪系一般犯罪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不追究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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