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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 重庆法制报报道 (记者 胡 琦 实习生 钟金利)今后,市民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企业超期年检等,工商部门将一改以往的罚款处罚,并视具体情况可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昨日,市工商局就《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部分行政处罚弹性条款的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
市工商局介绍,此次对《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部分行政处罚弹性条款的执行标准进行明确,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体现人本执法,以及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根据市工商局明确的《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部分行政处罚弹性条款的执行标准,今后,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项目,且未超过1个月的,工商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2个月的,免予经济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2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处以3000元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而对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工商局批准后,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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