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崂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每年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今年,又出新举措。5月22日,崂山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崂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及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将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领导责任查究及“一票否决”的范畴。《办法》规定:发生“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或单位,拒绝协助执行”情形的,予以“限期整改”;“被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黄牌警告暨一票否决警示”;发生“有履行或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或单位,发生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导致执行不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予以“一票否决”。
同时,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应当对其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从应予否决之日起至区综治委验收确认合格前,取消单位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及相关单项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晋职晋级及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评先受奖的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或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另外,“符合一票否决条件,并且责任人构成严重失职的,召开区综治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有关领导参加的五部门联席会议,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同时,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综治一票否决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和取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载入干部本人档案。”
作者:王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