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周文馨
甘肃省兰州市人口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处理的意见》,对党员、干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今后,是否有违法生育行为,将作为入党、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等选举及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
《意见》明确,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名人”,如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影视、体育、歌坛明星,名主持人等;另一类是“富人”,指个人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
《意见》规定五种行为均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凡不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再生育子女的、对本人的超生子女实行假“收养”的、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的、已有子女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而又生育子女的。
《意见》还规定,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的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各类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据悉,为了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部门将建立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档案,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