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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郭可明、全明辉、唐小梅)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承担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方面的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对于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县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对于构建“平安云阳”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的独特作用。今年以来,云阳县司法局以“平安云阳”建设为首要任务,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平安云阳”建设。
用法律武装人、提高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局党组一班人形成了共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强不强,各行各业依法办事的水平高不高,是决定一个地方矛盾纠纷和诉讼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该局牢固树立“用法律武装人、提高人”的意识,深入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传播和引导功能,为平安云阳建设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一是围绕平安云阳创建工作,在全县广泛深入开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体游行示威法》、《刑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涉及公共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去年以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人和工业园区、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工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播放法律宣传音像资料,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创新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在县广播、电视台先后开办了《普法之窗》、《法治在线》等多个栏目,印发了《法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信息》等简报,向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及时传递普法工作信息,真正做到了普法宣传广播有声、电视有像、报刊有文,从而有效地扩大和增强了全县法制宣传教育的辐射面。同时我们以集中开展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为重点,每年都组织开展“三八”维权周法制宣传活动、“3.15”消费者权益日法制宣传活动、综治平安宣传月活动、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以及“农民工日”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群众实用法律、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自去年来,全县共开展各类大型法制宣传咨询活动27次、送发种类法制宣传资料20000余份、悬挂普法宣传教育标语100条幅、制作普法宣传展板80余块、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做到了真正服务群众。还结合3月法制宣传月、矛盾排查、平安创建等活动开展“法律八进”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县公、检、法、司和扶贫、农业、国土、民政等部门领导,坚持经常下基层不忘普法宣传,亲自向基层干部和群众宣讲法律知识,起到送法一处,教育一片的作用。定期组织工商、税务、公安、国土、安监和环保等部门深入基层,一方面开展专项依法治理,一方面向基层依法治理单位和个体企业业主宣传行业法律知识,增强其依法管理和经营的意识。四是突出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法律八进”工作。着力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采取多方措施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使全县普法宣传教育面达到98%以上,一个全民学法用法的热潮和浓厚氛围正在掀然形成。
充分发挥推进依法治县的职能作用,为平安云阳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在全县推行了对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窗口行业进行了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活动,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促进规范执法行为,全县所有执法部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建立和落实了执法责任等制度;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三是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云阳”建设,继续推进“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等活动,全县共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30个和普法示范大院300个,泥溪乡胜利村等8个村(社区)被评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今年6月,云阳县司法局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表彰为“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用法律转化人、改造人,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发挥人民调节工作的疏导、防范功能,为平安云阳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形式和方法,以及片区调解中心联署调解模式,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动调解机制,扎实开展大走访攻坚行动,深入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去年8月,局长李燃在“大下访”活动中了解到水口乡一征地纠纷,8月15日上午,将双方当事人请到了县司法局,由李燃局长主持调解,调解人员按照“针对薄弱,把握主动,依法调解,双方满意”的预定方案开展调处工作,经过两个小时对当事人苦口婆心的教育和疏导,终于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成功地达成调解协议。今年4月8日,司法局政治处主任陈昌元带着律师牟方林,沙市司法所长贺宁同志来到鱼泉镇八一村会同当地政府对一起托至长达15年的占地纠纷进行调解,这是一宗极其复杂而棘手的案子,先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已做出判决,但当事人仍然不服,多次上访,眼看即将转刑升级了,没想到通过司法人员辛勤的调解,一快坚冰融化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据统计,今年1-6月全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674件,成功率达到98%,做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难事不出县,筑牢了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
通过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安置帮教特别是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接收的156名社区矫正对象及新接收的267名刑释解教人员通过教育、管理,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实现了“两个零”的目标,为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
用法律服务帮助人、维护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平安云阳建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为社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从而把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纠纷对社会和谐的不利影响。公证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达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法律援助通过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今年1-6月共办理公证业务1480件,代理各类诉讼216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1件,为652名援助对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近年来,该局在法律援助工作上狠下功夫,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机构规范化及网络建设,适当放宽法律援助范围,降低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探索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服务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机制,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得到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各个领域。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较好地维护了受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弘扬正气,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法律援助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
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蜀光村邬正云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福泰花园工地的农民工。2007年1月3日凌晨邬正云在抓小偷的过程中被小偷刺伤,经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及后续门诊治疗,邬正云垫付医疗费共计6449元。2007年3月25日,云阳县人民政府表彰邬正云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云阳县劳动保障局认定邬正云属于视同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无护理程度依赖。邬正云受伤后,其用人单位既没有支付邬正云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与邬正云依法解除工伤关系和劳动关系。为此,2008年5月3日,邬正云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律师承办该案后,立即投入到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云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邬正云以下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05元,生活津贴8967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4483元,住院护理费2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32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99元,医疗费6449元,工伤医疗费1612元,鉴定费200元,共计66326元。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先后与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结成了法律援助结对帮扶对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签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合作协议》,扩大与外界协作范围,为外出农民工维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8年4月张洋等64名云阳籍农民工到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承建的武清优联第六城18#、19#楼从事地基放线、主体浇注、支模板工作,自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8月5日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除已给付张洋等64名农民工生活费15000元外,还欠64名农民工工资220000元。
张洋等64名云阳民工完成工程量后,多次找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催要工资,该公司却推拖不付,同时通过武清区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调解无果后,64名云阳民工在万般无奈下,向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裁定书:裁决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生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给付张洋等64名云阳民工工资220000元。为了兑现64名云阳农民工工资,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了22万元,使64名云阳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落实到位。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为了向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鉴于云阳农民工已经回家过春节,云阳农民工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2009年1月9日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前来重庆市云阳县办理委托公证事项,要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协作配合办理委托公证事宜,云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热情接待,安排专人协助,联系64名云阳民工推举诉讼代表人、64名农民工一致推举吴志军、姚理政、黄绪林、黄金刚等4名农民工作为诉讼代表人。1月12日下午,云阳法律援助中心又请吴志军、姚理政、黄绪林、黄金刚4名农民工到云阳县公证出办理委托公证事项,他们委托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项士涛律师参加一审、二审及申请执行等程序的代理人。
关注残疾人,尽心竭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云阳县南溪镇将军村农民工龙祖碧原系江苏省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农民工,2008年因有身孕,准备请产假回家。2008年5月1日,恰逢给公司运送货物的B47555号重型厢式货车要回重庆市云阳县运原材料,于是龙祖碧随便乘坐陈某及其丈夫杨某所有并挂靠于重庆某联运有限公司由杨某驾驶的渝B47555号重型厢式货车回家。当日4时50分许,当该车行至安徽省合肥至武汉方向的合界高速210KM处施工路段时,追尾碰撞鲁G34528号重型厢式货车后又碰撞苏AN16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杨某当场死亡,龙祖碧及陈某和同车驾驶员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龙祖碧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龙祖碧受伤后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医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天,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左腿截肢及流产手术。2008年8月7日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龙祖碧伤残等级系六级伤残,需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费约16300元左右。龙祖碧治疗终结后,几次找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均因赔偿标准等原因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08年10月20日,龙祖碧在无奈之下,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指派援助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龙祖碧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到有关部门查询被告户籍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于第二天到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
针对赔偿是否适用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先后到重庆市云阳县光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及江苏省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并复印了龙祖碧与云阳县绢麻纺织厂签订的职工合同、龙祖碧在云阳县绢麻纺织厂工作证、重庆市云阳县光德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1份、四川省云阳县绢麻纺织厂工资发放单3份、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共17页,这些证据证实了龙祖碧自1995年5月开始便以投资进厂的方式成为云阳县绢麻纺织厂的职工直到该公司被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购买,2007年1月开始至2008年4月又在苏州澳翔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年收入总收入为10593元,出事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3年以上,且有正当合法收入。为此,龙祖碧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非农业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本案先后经过2008年12月4日和2009年3月17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援助律师均认真负责地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针对车辆挂靠单位在答辩中称:1是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挂靠公司没有获利;2是龙碧明知自己有身孕,未征得同意情况下超载违法搭乘,并且未支付任何费用,龙祖碧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自己应当承担50%的责任。
援助律师首先向法庭举示了大量证据,用大量的事实说服被告。其次,援助律师针锋相对,有理有据地反驳对方,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2009年4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由陈某赔偿龙祖碧及其被扶养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及担架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2133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挂靠公司已经支付的现金16500元,尚应赔偿原告2256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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