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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秀婷 刘玉冰)近日,我院制订了《关于实施“刑事救助制度”的具体办法》,并通过“刑事救助制度”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董某进行了刑事救助。
董某,山东省蒙阴县界牌镇人,女,现年49岁。2008年8月6日,董某在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其他车辆故意轧至路边摔倒致伤。后经鉴定董某夫妇二人均为轻伤,其中董某的伤情较重,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八级伤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该案由犯罪嫌疑人杜某实施,并于2008年9月2日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我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于同年9月9日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截止目前仍然事实不清。
基于上述原因,被救助人董某所受人身伤害损失数万元无法得到赔偿,致使家庭生活困难,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了解到董某的困境后,经我院研究,认为董某符合刑事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救助。8月7日,我院副检察长高艳群带领侦监、控申部门办案人员,联合当地乡镇政府,亲自登门,给董某送去了救助金,并就案件的情况及救助金的性质做了说明。
接受救助后,董某非常感激,于8月11日给检察院送来了写有“深深感谢,为民解忧”的锦旗,久久拉住办案检察官的手不放:“检察官真是俺的贴心人!”
我院的刑事救助制度,主要针对两种情形进行救助:一是对因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而致使生活困难的案件被害人给予经济救助;二是因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致其家庭丧失生活保障,而对嫌疑人家庭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实践证明,该制度能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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