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包头讯 三位村民将自己使用的宅基地转让给邻村村民,但所转让的宅基地实际上是耕地,致使所转让的土地无法使用。当购买土地的村民提出返还土地转让费时,遭到三位出让土地农民的拒绝,最后双方打起了官司。2009年8月10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出卖土地的三位村民如数返还土地转让费。
家住包头市昆区南营子村的村民高学军,于2007年10月17日与村民苗中祥、王清秀、卢昇等三人分别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由高学军一次性交给苗中祥等三人土地转让费共计308000元,使用期限为永久性使用。当高学军准备建房时发现该地是耕地,致使所签协议无法履行。当高学军向苗中祥、王清秀、卢昇要求返还所交的土地转让费时,遭到对方的拒绝。2009年5月25日,高学军将苗中祥、王清秀、卢昇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位被告返还他所交的宅基地转让费。
该案经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转让的土地系宅基地,也明确了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转让行为实际是一种买卖行为,而宅基地买卖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费共计308000元。2009年8月10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9)昆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村民高学军依法打赢了这场土地官司。 (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