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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亩林权起争端,人民调解化矛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梅贤朝 点击数:1287 更新时间:2010/1/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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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0.5亩林权起争端,人民调解化矛盾〗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梅贤朝)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因山林界限不清、产权不明造成的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巫溪县长桂乡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有20多起这样的矛盾纠纷申请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召开相关人员会议,明确矛盾纠纷性质,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林权制度的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胡必三与方于奎为0.5亩林地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充分体现出人民调解工作这一“东方一枝花”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社集体在两板墙处划给胡必三(男,汉族,51岁,生于1957年2月17日,身份证号码:512228195702172096,小学文化,职业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金桂村1社)用材林0.5亩,而该山林至2008年5月一直是方庆春(方于奎之父,方于奎,男,汉族,36岁,小学文化,职业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金桂村1社)在管理使用,胡必三慨然不知,直至2008年5月村干部因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到该社搞分户核对林权时胡必三才发现自己有这块承包山林。

        当时胡必三就要求村林业干部处理落实,但由于对方横不认理,而胡必三手中又没有林权证,所以无法证明该山林属谁所有。尔后,胡必三持乡人民政府开的介绍信到巫溪县档案馆查阅历史依据,证实该山林确属于自己的承包山,于是胡必三书面向乡人民政府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经过数次村、乡调解处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矛盾激烈时,双方家族数十人聚集,矛盾愈演愈烈。

        胡必三主张:一、依照《土地山林承包法》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裁定该山林属申请方的承包山,并自发现之日起管理使用。二、侵权方无故占有使用山林27年之久,依法裁定按林地收入100元/年计算补偿被侵权方的收入损失。三、依照村委会当时决定的方案由被申请方补偿申请方档案查阅费120元、车费60元、生活费20元,共计200元。

    调查情况:

        长桂司法所自2009年4月26日收到申请方书面申请材料后,多次与金桂村委会及村林业干部交涉,要求村里作出处理意见,如当事人不服,再由乡司法所进行调查处理。

        2009年12月9日,长桂司法所接到金桂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胡必三与方于奎林地权属纠纷一案处理意见,当事人一方不服,于是及时与乡综治办人员一起进行了调查,到现场与知情人一起确认了山界,并作了现场草图,同时搜集了有关证据。

        证据情况:

        1.申请方出示自巫溪县档案局查阅到的长桂公社1981年49号卷复印件3份。

        2.被申请方一般代理人方庆柏出示自己林权证原件1份(现保存有复印件)。

        3.长桂司法所有乡综治办共同到县档案局查阅到的长桂公社1981年49号卷复印件4份,分别为巫溪府林证NO.0001911、NO.0001926、NO.0001912、NO.0001924。

    适用法律: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第十四条: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集体林地的权属争议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调处,协调不成的,报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章第十五条:在林地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享有依法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析结论:1.方庆春(方于奎之父)将胡必三拥有的一块承包山使用管理达27年之久不属有意及有意隐瞒,错在于当时划分山林时生产队的混淆。2.方庆春虽然使用了胡必三的承包山27年,但同样管理了27年,不应承担补偿申请中的义务。3.胡必三自知晓之日起提出申请,要求乡人民政府依法裁定其应有的承包山林,依照山林、林地承包法其应该享有;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其理应收回被侵占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其理应收回失去的承包山林。

        基于上,长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方于奎应无条件地归还胡必三在两板墙的这块承包山;

        2.胡必三应该放弃所提出的补偿要求;

        3.胡必三为该山查阅档案所支出的经费由其自己承担,因为这是为其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

        4.第一次调解时方家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情况有误,要求重新取证是依据证据法有关规定提出的合理要求,第二次取证的费用190元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各承担95元;

        5.金桂村村民委员会按该调解协议书或处理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定界限,并积极化解一切矛盾;

        6.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调解协议,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回访:通过了解,当事人双方对本协议予以认可并自觉履行到位。新的林权证已发放到胡必三手中。至此,一起有可能引起群体性械斗的恶性案件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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