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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谁来赔偿?
——包头农民工杜利平依法讨回“说法”
法讯网讯(通讯员 奇梅)2009年8月28日7时02分,在包兰线上行19公里加37米处,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事故,从乌兰察布市来包头打工的农民工杜利平在铁道旁接应工人途中被行驶的火车当场撞死。为此,死者家属曾多次找到相关责任者要求赔偿,但均遭到对方的拒绝。2009年9月14日,死者家属将相关责任者一起告至法院。2009年11月24日,包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2010年2月10日,死者家属从该院拿到了判决书,法院判令责任方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7725元。
农民工在接应工人途中被火车撞死
2009年8月,中铁六局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将一段铁路护坡工程发包给个体户王银柱,王银柱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一个叫樊永清的个人。樊永清拿到工程后,便雇佣了死者杜利平,并口头委托他为工地的领班,组织安排工人施工。
2009年8月27日中午,受雇农民工杜利平和一个叫李小明的包工头约好,从他的工地再暂借几名工人,定好明日早晨在施工地点不远的昆区白云路希望铝业立交桥北与所借的工人接头。2009年8月28日早晨七时左右,当杜利平来接头地点接应工人时,被铁道线上行驶的列车当场撞死。2009年8月28日,包头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认定该起事故为铁路交通事故。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此起火车撞死人的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曾找到直接雇主樊永清,但樊永清不承认自己雇佣了杜利平,只承认将工程包给了杜利平。杜利平被火车撞死,应该找铁路部门进行赔偿。当死者家属又找到该工程的发包方和转包方时,对方都说与自己无任何责任,拒绝对其赔偿。
无奈之余,2009年9月14日,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工程的发包方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的转包方王银柱、工程的实际承包方樊永清列为共同被告,告至包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0111元。
死者家属认为:作为雇员的杜利平,是在行使其雇佣职务途中被火车撞死身亡,作为雇主的樊永清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起事故属安全事故,作为工程的转包方个体户王银柱,在从发包方手里揽到工程后又转手包给了樊永清,明知道樊永清个人无任何施工资质,且无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防护设施,却将工程予以转包。在其整个施工过程中,疏于对工程的安全监管,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监管义务,与原告杜利平的死亡存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工程发包方的中铁六局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施工地点附近有铁道行车线,属于高危险作业区,却对所发包出的工程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法定义务,在杜利平的死亡上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责任方担责60%
2010年2月2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9)包开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雇主樊永清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362875元的60%,即获赔217725元。同时判令被告王银柱、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52元,由原告负担2620.80元,由被告樊永清负担3931.2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作为包西铁路工程承包人,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将包西铁路通道BSSG—1标段护坡C15砼六边形空心砖预制运输、铺设及上下M7.5浆砌片石镶边工程承包给包头市九原区鹿法水泥环保砖厂,该厂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王银柱为该厂业主。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被告王银柱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樊永清。被告樊永清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雇佣受害人杜利平等人施工。同时法院还查明,2009年8月,被告樊永清雇佣受害人杜利平在包头包西线铁路护坡工程领班干活,为了加快工程进度,2009年8月27日,受害人杜利平与李小明约定从李小明工地暂借几名工人,同时约定第二日早晨在昆区白云路希望铝业立交桥北与所见工人见面。2009年8月28日早七时左右,杜利平在包头包西铁路包兰线上行19公里加37米处接工人时被从兰州开往北京的K44次列车撞死。期间,杜利平家人向被告樊永清借款5000元。杜利平死后原告就杜利平死亡之后赔偿事宜与被告方未能达成协议。杜利平生前系外来打工人员,来包居住达20多年。
法院判决书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利平的死亡是在雇主樊永清雇佣其从事劳务活动中发生的,被告樊永清应对杜利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方应当知道接受再分包业务的包头市九原区鹿法水泥环保砖厂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将工程分包给被告王银柱开办的包头市九原区鹿法水泥环保砖厂,被告王银柱明知被告樊永清无资质,且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被告王银柱开办的包头市九原区鹿法水泥环保砖厂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其又将所分包的工程继续分包给被告樊永清,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王银柱应当与被告樊永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杜利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行人不得在正在运营的铁路线上行走、穿越或逗留,受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40%的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樊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3056元的60%即7833.6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288620元的60%即173172元;赔偿交通费345元的60%即207元;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0854元的60%即6512.4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60%即30000元;被告王银柱、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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