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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高级法院介绍,罪犯张明亮于2003年10月伙同宋治江等人(另案处理)在四川省大竹县贩卖海洛因430.5克,宋治江被当地警方抓获后,张明亮闻讯潜逃至福州市继续从事贩毒活动。
2004年7月至11月间,张明亮先后购进高含量海洛因1800克,并纠集同案罪犯刘波涛、罗柏松、黄栋廷等人掺杂、贩卖。福州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认定张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明亮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清煌受蔡清海(另案处理)指使于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间先后数次伙同或纠集多人在菲律宾非法开办制毒工厂,制造并贩卖了大量冰毒。
王清煌等人在蔡清海的指挥下,形成了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毒品犯罪组织。王清煌本人在该组织中的行为尤为积极主动,参与贩卖、制造冰毒1536.6千克,其中半成品51.3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多数流入社会,又属跨国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泉州市中级法院据此认定王清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清煌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王成永曾因贩毒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7年11月3日,他通过吴文松(已判刑)联系后到广东省惠来县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向罪犯张炳来购买了50克海洛因。
同月12日、21日,王成永以每克370元的价格两次向张炳来购买300克海洛因。2007年12月间,王成永和王开渠(已判刑)共同或各自单独通过吴文松联系后与张炳来交易毒品数次。
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炳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成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炳来、王成永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郑守永于2007年1月中旬将持有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克分多次非法出售给同案罪犯林先强(已判刑)。同年3月,郑守永在福州将3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前来取货的同案罪犯林先锋(已判刑);同年3月,郑守永从毒贩处购进1000克甲基苯丙胺,加价转卖给陈同海(在逃)。
同年4月11日,林先强指使林先锋从郑守永处取甲基苯丙胺125克,由林先强出售后与郑共同牟利。当晚,郑守永又卖给林先强甲基苯丙胺2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守永住处扣押到甲基苯丙胺611克、“K粉”218.5克、“麻果”506.2克、大麻584.9克。除贩卖毒品外,郑守永还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
莆田市中级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认定郑守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守永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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