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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天然事件碰触食品召回制度软肋〗的最新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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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亟待提高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着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后续修订工作没有对外披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一位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暂停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制改革,食品召回管理职能将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该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前述律师透露,由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起不到震慑作用,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
2012年4月17日,媒体曝光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该公司在2月4日至8日生产的12万箱可口可乐中。事件发生后,经当地质监部门查证,该公司此前曾向当地监管部门隐瞒了该事件。
可口可乐公司此后承认操作失误,但仍强调产品安全,回避召回。当年5月2日,可口可乐公司称,将用最新出厂的产品为客户和消费者换回2月4日至8日期间的所有产品,相关负责人仍坚称这一举措是“换货”而不是“召回”。
同样在2012年4月,日本知名食品明治奶粉因含放射性铯,启动召回程序,召回40万罐奶粉。然而对于以代购或自带等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问题批次产品,该公司却表示无法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
前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肯定会涉及召回制度的完善,但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
该人士透露,等食品安全法修订完善召回制度之后,将着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解决该规定实施中遭遇的执行难题。
刘俊海的建议是,从立法改革的层面看,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包括明确召回启动的两个程序:一是民间召回(第一种是商家自觉自愿地召回问题食品;第二种是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依法敦促问题企业召回问题食品);二是行政召回,即强制召回,指行政机关责令企业必须召回。
刘俊海认为,召回以后的赔偿标准也需要明确。已经有的损害要赔偿,潜在损害也要赔偿,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刘俊海建议,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应当改革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数,应该修改为消费者所受损害数额的10倍。消费者如果没有损害,原则上按照购买价款的10倍计算。但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所在城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劳动收入。有的消费者食用问题食品后,当时没有显现人身损害问题,可能过数年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潜在危害,立法机关可以考虑,经过科学统计,按照食品风险监测结论,在要求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同时,责令其建立潜在损害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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