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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盛学友
2013年1月10日,本刊持续关注的张国峰伤害、盗窃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二审作出的裁定,张国峰指出,该终审裁定认定其犯有伤害罪的证据未经依法审查和核实、认定其犯有盗窃罪的证据根本不存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
张国峰指出,自己曾多次口头和书面申请开庭审理该案,并就一审认定的存疑证据、未经质证证据和事实重新审查,对一审中未予审查的非法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但二审法院既不解释也不答复,更未对其上诉理由和证据作出认定。
张国峰要求二审法院就木材鉴定依据扣押单的来源调取新证人的证言并让其出庭作证,但二审法院既不答复也不调取。
对于两份存疑极大的鉴定,即轻伤害鉴定和盗窃标的物鉴定,张国峰在上诉中再次提出要求给予重新鉴定和审查。但二审法院却以鉴定多次为由予以拒绝,而在裁定中对存疑问题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二审法院2012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于12月31日作出裁定,2013年1月10日送达,超过审理期限两个多月。并且,该终审裁定称“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合议庭法官根本就没见过我,更没听取我的意见!”
2013年1月25日,张国峰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该终审裁定,依法宣告其无罪。
(《法律与生活》新闻半月刊2013年3月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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