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企业观察… 点击数:11421 更新时间:2016/1/1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的最新评论:

    举案说法】

      刑事存疑不起诉不是最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案情扫描

            净地出让背后的附加条件

        2007年2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以754万元的有效报价取得了2006-26号(徐州公路运输公司)地块。2007年2月14日,远大公司向国土局缴纳了754万土地出让金。2007年2月27日,徐州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出具了土地出让交接单,该交接单显示,地块现状为净地。2007年3月10日,远大公司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参加土地竞拍前,国土局要求远大公司必须与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签订《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甲方为竞拍得地方,乙方为鑫磊公司;甲方作为竞得人,向乙方无偿提供安置房用于徐州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超越公司)、徐州开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运公司)、徐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三家企业安置事宜,乙方作为被安置的3家企业的总代理。自竞得之日起18个月内为过渡期,过度期满,甲方未能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房退赔给乙方时,甲方按安置面积10/㎡/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出180日,按安置房总面积20/㎡/日向乙方支付补偿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远大公司向鑫磊公司支付了拆迁过渡费678万元。

        2010年,远大公司调查认为,协议中鑫磊公司所述的三家企业在该地块上没有房产和土地,就停止了对其交付安置房。

        2010年3月16日,鑫磊公司以远大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由于鑫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及员工张新沂涉嫌诈骗犯罪,被法院撤销了民事判决。

        云龙公安分局向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

        2012年8月27日,云龙公安分局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1月21日,云龙公安分局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递交了《起诉意见书》。

        云龙公安分局侦查认为,2005年至200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新沂、梁勇以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对‘复兴北路21号’地块进行拆迁(被徐州市拆迁办处罚)。

        一、张冠李戴。梁勇、张新沂以鑫磊公司名义未经行政许可私自拆迁,并将复兴北路21号楼一层原14家住户拆迁赔付后,在市拆迁办归档时,把本应在一层的拆迁对象编造虚设在2层、三层以及1至7平房;腾出一层面积后,将梁勇根本不在复兴北路21号拆迁范围的徐州开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编造虚设在一层的拆迁范围内。

        二、移花接木。将21号楼一层住户移到他处后,将上述开运、新超越两公司虚设在21号1层。编造了鑫磊公司和新超越公司《复兴北路21号危房改造调房安置协议》,编造了需要安置面积386.98平方米,补偿金额2843761.228元,另外加上附属房屋、装修、安置结算等计3226690.24元。上述伪造的材料已备案在徐州市拆迁安置办公室。

        通过对张新沂、梁勇二人蓄意编造并备案的拆迁材料和实际情况

        相比,经审计部门审计:1、虚增面积216.25平方米。2、将本应分摊给原住户的公用面积354.11平方米占为己有,并改变房屋性质为商用住房。

        以上虚增的面积和占为己有的公摊面积共计570.36平方米,需要置换成改造后的商住楼一层门面房价值人民币1996.26万元(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徐云认刑[2014]49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价格鉴定结论,该门面房35000元/㎡),系诈骗未遂。

        2007年3月10日,远大公司竞得土地后,因安置三家公司共支付梁勇拆迁过渡费678万元,其中虚增部分获得拆迁过渡费约247万元,合计398万元,系既遂。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