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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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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妻子应承担一半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魏芸 点击数:1869 更新时间:2015/7/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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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丈夫生前借款,妻子应承担一半〗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魏芸、达吾提·依不拉音)3年前,居民刘女士将现金12万元借给好友李某,没想到第二年李某却不幸意外身亡,钱自然也没了着落,刘女士先后找到了李某的妻子、孩子甚至兄弟姐妹,但都称没义务替李某还钱。

        近日,无路可走的刘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李某的一众亲属告上法庭。

    债务人身亡 欠款无人愿还

        刘女士和李某是旧识,2012年年底,李某急需用钱,便两次向刘女士开口借钱,刘女士也同意分别以每月500元和700元的利息回报,先后借给李某5万元和7万元,李某立下字据,承诺于2013年年底还钱。

        可是让人没想到的是,2013年5月,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后刘女士向李某的妻子韩某多次催要借款,但韩某表示,丈夫第一次借钱时她在场,但不清楚具体借了多少,第二次借钱一事并没有听丈夫说过,而刘女士在丈夫去世后拿出的欠条,她也不能确认是不是丈夫本人所写,欠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于是她认为她并不应该偿还此钱。

        刘女士又找到了李某的子女索要借款,但其子女称自己很小时父母就离异,他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不常来往,对他借钱一事不清楚,对父亲李某的遗产也不知情,没有参与分割遗产一事,而且以后也不要求分割遗产,所以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除此以外,刘女士又找到了李某的其他亲属,可是没有人认为自己有还款义务,刘女士无奈之下,将与李某有关的亲属都告上法庭。

    无财产公证:妻子和继承人各还一半

        经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生前向刘女士借款未还一事是事实,经司法鉴定欠条落款确实是李某本人所写,因韩某没有提供关于签署《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证据,那么该借款是在韩某和李某生前存续婚姻关系期间而产生,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韩某应承担借款12万元的一半6万元的偿还责任。

        又因韩某在继承李某的遗产后,没有提供有其他人分割李某遗产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韩某需承担继承遗产范围内应该承担的清偿责任,即剩余的6万元。

        随后,法院按照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和利息金额,共计2万余元做出了判决,因两笔借款每月利息为10‰计算,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同率的四倍,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并且自刘女士向法院起诉之日开始,韩某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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