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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主管人员应负刑责
—解析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广茶山铁矿欠薪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情扫描
■矿方欠民工一年工资至今未支付
来自陕西省岚皋县的农民工张仲朝反映: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陕西、湖北、四川、山东等地的70多名民工来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广茶山铁矿(以下简称广茶山铁矿)打工,从事矿石开采工作,该矿石开采工作至2014年农历十一月放假止。放假后,广茶山铁矿有关人员告诉工人几天后发工资,但工人们等到农历腊月二十八也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工人们只好让家里汇来路费,才得以回家过年。2015年农历春节过后,民工们又来到青龙县要工资,矿方不给支付。2015年6月份,民工们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被告知让去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可是,众人去人社局多次也没有结果。民工们又去当地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还是让去人社局,而人社局答复他们也没有办法(解决)。民工们又到了秦皇岛市人社局反映情况,市人社局告诉他们这事儿只能找青龙县人社局,如此推来推去,到了2015年11月底,工人们还是没有讨要到工资。
■人社局描述民工讨薪情况
据张仲朝反映,他们一直在给广茶山铁矿开采矿石,广茶山铁矿没有给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给他们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买了死亡、伤残保险,2014年,矿方欠他们钱有400多万元。
对此,青龙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孙队长解释,张仲朝等人在6月份确实带材料到人社局反映过欠薪的问题。因为广茶山铁矿近几年承包给了自然人郭海龙,郭海龙又承包给工头马光山,马光山找张仲朝等人干的活。劳动监察大队由于联系不上郭海龙,就让张仲朝们多等几天。后来,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联系上了郭海龙,郭海龙承认张仲朝等人给其干活的事实,但郭表示目前手中资金紧张,拿不出来。人社局就让郭海龙和民工协商,但郭并没有积极协商,张仲朝再次到人社局反映情况。但是,张仲朝一直没有明确让我们立案,我们告诉他,要立案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之后还要调查取证,最后往法院移交执行还要在6个月后,张仲朝可能嫌时间长没有表态。最近他把交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材料要走了,不知道什么意思。
张仲朝对此表示,我们投诉到人社局半年了,不但没有给一个处理的办法,还告诉我们需要时间很长,让我们感觉他们就是推托。
■广茶山铁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
通过查看广茶山铁矿工商注册情况,该公司是由邵新久个人独资的企业,其住所在广茶山村,经营范围只有铁矿石磁选、铁精粉加工,并没有铁矿石开采的经营许可,但是,该企业却很长时间在进行采矿作业,其开采的矿井就在广茶山村。
另据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该矿给民工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的伤残、死亡保险,而且矿工们也表示他们一直是在广茶山铁矿从事采矿工作,矿工们开采的铁矿石也都直接交给了广茶山铁矿。
事实证明,广茶山铁矿长时间无证开采。
律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要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认为,从上述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广茶山铁矿存在恶意欠薪行为。不论郭、马二人如何承包,其企业施工主题是广茶山铁矿,相关保险证据已经体现了广茶山铁矿与工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支付工人工资也应由该企业承担。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广茶山铁矿竟然将近一年不支付工资,显然违犯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藏匿或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据该《解释》,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广茶山铁矿负责人及其承包人郭某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嫌疑。
本案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来说,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其职责,不只是工人明确要求立案的才去立案,在平时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进行立案查处,如果以工人没有明确要求立案为由不查处,显然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因为,工人既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多次,就已经证实工人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去处理。此类情况,如果工人多次反映而得不到处理,任由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继续发生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就会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广茶山铁矿涉嫌盗采矿山资源
针对上述案情,本刊法律顾问、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李天中认为,广茶山铁矿有盗采矿山资源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而广茶山铁矿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并没有取得采矿的行政许可,那么,也就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而被欠薪的工人证实,他们一直在广茶山铁矿从事采矿工作,其采矿地点就在该企业所在地,很显然,该企业涉嫌长期无证开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还明确规定,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依据该规定,广茶山铁矿有关负责人和承包人郭某已经涉嫌非法采矿,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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