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企业观察… 点击数:11420 更新时间:2016/1/1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的最新评论: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6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张新沂不起诉决定:“2003年初,徐州公路运输集团(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公司)欲将其名下房产进行商业改造,因资金问题,通过张新沂与鑫磊公司协商对该项目进行改造。2004年3月,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一律通过招拍挂竞价出让,故鑫磊公司无法立项开发,遂以公路运输公司名义继续办理拆迁改造手续。2005年3至9月,鑫磊公司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有偿回收使用权和协商购买产权方式对21号地块上的住户及建筑进行了腾空、拆除并赔付。期间,鑫磊公司与公路运输公司、徐州市国土局协商,21号地块挂牌竞拍时由鑫磊公司代表参与成本核定、挂牌事宜,如无他人参与竞拍由鑫磊公司摘牌。

        2005年12月,鑫磊公司及张新沂在给是拆迁办提供备案材料时,提出其投入项目资金1201.72万元,并将新超越公司、开运公司虚设在21号地块上。2006年11月,市国土局提出建议21号地块0元挂牌,竞得人需向鑫磊公司支付1101.3万元成本投入,并向鑫磊公司提供959.38平方米安置房。后被财政、审计部门测算为754.06万元,并就安置三家企业与鑫磊公司签订置换或安置协议,但2家公司与公路运输公司无隶属和租赁关系,也未提供法定权属和使用证明。

        关于21号地块最终出让条件的形成过程及鑫磊公司、张新沂是否虚增拆迁地块成本的问题,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政府核准土地出让条件的形成过程不清;二、鑫磊公司及张新沂虚增拆迁成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新沂不起诉。”

    法律观点

          本案具有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针对上述情况,本刊法律顾问、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李天中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认定,张某及鑫磊公司把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新超越、开运两公司虚构在被拆迁人地块上,且不说两公司是否因为鑫磊公司为了原拆迁成本采取移花接木计入安置范围内,仅因虚构事实套取安置过渡费并因虚增拆迁面积获取过渡费几百万元来说,已经形成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至于安置协议,该协议是建立在违法拆迁的基础上签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净地出让不允许附加其他条件,即使有原因,也应由当地政府将该问题解决后才能挂牌出让。合同法也明文规定,在违背法律法规情况下所签协议视为无效。因此,本案具有合同诈骗的特征,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不起诉并不能成为最终的结论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沈宝臣认为,刑事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类。本案属于存疑不起诉类型。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该不起诉决定并不是无罪的结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起诉不能说是无罪的结论。

        针对本案,牵涉到张某和鑫磊公司法人梁某,而梁某被另案处理,刑事案件并没有终止,与其相关的其他民事行为不能提起诉讼。

        确认“证据不足”需注重合法性

        针对本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认为,判断每一个证据,必须注重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针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其行为过程、结果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即使具有其他的关联性,如果真实性不存在其合法性就不存在。

        针对本案,张某及鑫磊公司为了两家公司获得过渡费虚构事实,且在违法拆迁的情况下与国土局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名为净地出让却将政府责任加在企业身上。至于政府核准土地出让条件的形成过程和鑫磊公司及张某虚增拆迁成本事实是否清楚,其虚构过渡费的客观性存在,与拆迁成本和土地出让条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属于不合法行为,这个事实和证据是清楚的,即使上述土地出让条件和拆迁成本不明确,部分事实不清楚,对证据相对明确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提起公诉。

    上一页  [1]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