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张庆元、刘乾)案情简介:俗话说和气生财,两个相邻饭馆因为抢生意发生过两次争执,积怨已久,这次又因为给过往大车加水,大打出手,导致一方轻伤,引起该案诉讼。
审理查明:近日,在连霍高速光缆站服务区,原告张某及家人与三被告因大车加水问题发生争执、撕扯,后被告王甲、王乙将张某打伤,张某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左胸右肩及后背皮肤软组织挫伤、胆囊结石。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原告张某为轻微伤。派出所对被告王乙作出拘留七日并处罚300元的行政处罚 ,对罗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告王甲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审理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罗某发生口角后,均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撕扯后将原告打伤,致原告住院治疗。双方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侵害行为,被告王甲、王乙、罗某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赔偿责任,以上损失合计7818.48元,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6254.78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王甲、罗某、王乙赔偿给原告张某各项损失625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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