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我在某宾馆当服务员时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刘某,我们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在一次花前月下之际,为了表达对我的爱,刘某信誓旦旦表示对爱情忠贞不渝,以我的名义定期存款10万给我开出一张“爱情支票”。婚后,我一直将该“爱情支票”予以珍藏保管。随着婚姻关系的日行日远,忠贞不渝的爱情经不住时间的考验,现在我们双方均感到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法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10万元“爱情支票”分歧很大,刘某说是他的婚前财产,我则认为是其的“私房钱”。请问:该10万元“爱情支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读者:阿莲
阿莲读者:
我们认为,该10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刘某与你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从来信案情分析,刘某将以你的名字为户名的10万元定期存折交到你手中,并明确这是他给你的“爱情支票”,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在这里刘某是赠与人,你是受赠人。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可知,该10万元的“爱情支票”属于上述法条中的第三种情形,因而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非刘某的婚前财产。
作者:陈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