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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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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权威律师致函本刊:是暴力抗法还是暴力执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王思鲁 点击数:115619 更新时间:2004/5/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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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权威律师致函本刊:是暴力抗法还是暴力执法〗的最新评论:

      在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县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公示牌上明明写着:
      “处罚标准是对冲关车辆处予车辆通行费三倍的罚款”。没有,也不敢写“有扣押权”。
      泉州市公路局网站是这样向全球公告的:
      对“冲关车辆”的“处置方案”:“发现车辆冲关,稽查人员应伸手示意停车,并记下车号、冲关时间、车型、购票金额等,并按规定补罚及填写有关处罚文书。遇拦截冲关车不停的车辆,可采取:1、通知前方收费所(站)拦下冲关车辆进行教育,并返回原收费站补交通行费,并处以罚款后放行;2、采用新闻曝光形式教育冲关车;3、对本省车辆可开通知单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所协助处理;4、对当地的车辆,可以记下车号,请当地乡、镇协助教育处理。”
      泉州市公路局网站还收录了《福建省公路通行费业务工作基本办事程序》,其中第5条规定:“违章车辆冲关时,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动作要规范,态度要诚恳,并及时做好冲关车辆登记。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时,法律文书要规范,引用条款要准确,同时应将认定的违章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强行冲关不接受检查的车辆,应记录下其车辆型号,颜色,车辆号,冲关时间,征费科,通知车辆所在稽征所,由稽征所在办理缴交公路规费手续时通知驾驶员到通行费办接受处理。”
      综上,在泉州市公路局向社会公开的任何一个文件中均表明泉州市公路局对任何形式欠缴通行费的车辆均无扣押权。而在本案中,闽C73444车实实在在地被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押了,本案亦因同一车主的闽C75075车被泉州市公路局再次以欠缴车辆通行费为由强行扣押而引发本案。泉州市公路局有关人员是明知没有扣车权仍为之。
      为什么泉州市公路局有关专业人员明知扣押违法而故犯? 2004年4月19日,我带着疑问到了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
      请看下面本人与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同志的对话。
      问: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没有扣车权?
      答:在泉州,对欠缴车辆通行费的只有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才有权扣车,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问:你们有没有扣押过其它车辆?
      答:我们一直都这样做。全福建,全中国都这样做。(注:是不是全福建交通系统都在搞非法扣车的违法行政!如果是这样,权威媒体介入监督很有必要,甚至有必要向中央反映!)
      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仅在第12条规定对“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在第24条规定“对车辆未缴费通过收费站,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三倍的罚款”。
      答:这条例已失效(请注意:迅速改口),福建省交通厅有内部文件规定。
      问:我查询过福建省交通厅相关文件,没有对欠缴通行费可以扣车的规定。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第1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公路法》相关规定,连福建省地方法规都无权规定对欠缴通行费车辆赋予特定部门有权扣押。实际上,福建省地方法规亦从未作出这种对欠缴车辆通行费可以扣车的、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更不用说,福建省交通厅根本连制定政府规章权都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才有制定规章权),即使省交通厅有所谓的文件规定,亦都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无制定规章资格及未向社会公布而绝不会被最终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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